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6号——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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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6号——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1.03
•【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6号
•【施行日期】1998.01.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
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法规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
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规,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
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