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有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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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有关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9.10
•【字号】吉建保[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
目计划调整有关材料的通知
(吉建保〔2013〕2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我厅拟对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调整,及时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现请各地上报项目调整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报内容
(一)关于调整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请示。

明确以下内容:年初省里下达的项目计划情况;截止目前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及完成情况;计划调整的项目情况;调整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总体情况等。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主要包括安置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审批要件,以及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对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结转拆迁项目报拆迁许可证)。

(三)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调整表(见附件)。

二、报送时间
(一)关于项目调整的请示,于2013年9月20日前报厅住房保障处。

(二)关于项目计划调整表。

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所辖县(市)项目计划调整表的电子稿,于2013年9月20日前报厅住房保障处;项目计划调整表的纸质稿,请各市、县加盖当地政府公章,分别报送到厅住房保障处。

(三)关于相关审批手续。

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辑成册,于2013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厅住房保障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调整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实事求是上报2013年新开工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

(二)各地要把握项目调整原则。

一是各地要在年初下达改造项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项目计划中已经实施的和未列入计划新开工的项目一并上报。

年初项目计划具体见《关于下达2013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3〕9号)。

二是新调整的项目必须是今年9月底前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是鼓励和支持各地增加改造任务量,超出省下达改造任务的新开工项目可以一并上报。

四是各地城市棚改项目原则上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及时上报调整请示和项目调整表。

各市、县的项目调整请示以各地政府文件上报;项目调整表要按照要求,认真规范填报,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四)相关材料要编辑成册报送。

在上报相关审批手续时,请各市、县将项目调整请示、项目调整表、相关审批手续统一编辑成册,一并报送。

具体编辑要求,请参照《关于报送2011年下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所需材料的通知》。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计划。

在年初
下达计划的基础上,厅里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调整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调整,并统一下达项目调整计划,便于各地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孔德厚
电话:0431-82752387、82752300(传真)
邮箱:**************
附件: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调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0日附件
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调整表
注:1.电子表发到***************,纸质稿加盖公章传真或邮寄报送。

2.新调整的项目,请在备注栏内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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