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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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一、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火工品包装物等)。
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三、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
四、库内严禁放易燃物品和火源存在,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墙内外杂草随时清除,墙外不准生火,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
五、发放雷管、炸药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发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放人员要对使用单位和放炮员交代清楚,并只对放炮员发放。
七、每次发放必须点清,核实记帐,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并每周同放炮员核实。
八、严禁发放含水份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九、建立严格的领退料制度,并认真执行。
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采区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允许发放后,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往井下工作面。
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还到炸药库,退还火工品必须要有放炮员、安全员和采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
使用量和退回量。
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
禁止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存放,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十、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的运送途中和库房保管时,严禁重压和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一切与炸药有关的作业过程中,不准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十一、库房实行双门双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单人开库。
十二、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严防鼠,蛇等小动物进入库内。
十三、保管员对雷管、炸药要亲自发放,不准领料人员进入库内。
十四、保管员不得为雷管、炸药混装的领料人员发放。
十五、帐目要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不出差错。
发现差错、补缺应及时向矿长汇报,积极配合清查下落。
十六、除专职库管员外,任何人未经矿长、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十七、库房保卫人员必须加强防盗保卫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十八、放炮员领取的炸药、雷管未消耗完的,必须及时退库,废药、废管必须交回库房并登记,由上级公安机关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