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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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号】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西峰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和锅炉房堆煤场、渣场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园林部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以及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清扫、洒水等道路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监理,监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八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封闭围墙围档,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墙围档,其余地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墙围档;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洒水等降尘处理;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洗车平台,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完善排水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保证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闭式罐车外运;
(六)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
(七)督促施工人员按照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八)限制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九)实施有扬尘的土方、拆除工程作业,应当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组织施工;
(十)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围墙、采用防尘布遮盖等防尘措施;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十二)施工时应当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十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第九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和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施工工程开挖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条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当采用硬质封闭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对拆除部位进行洒水喷淋降尘。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体拆除施工。
拆除施工中,禁止建筑垃圾从高处抛洒。
第十一条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应当铺设用水专线,施工过程和所有施工面要进行洒水压尘。
主便道硬化,作业面应当提前洒水减尘,次便道应当不间断洒水抑尘。
第十二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粉状物料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运输车辆在出场前必须及时清洗、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二)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遗撒、滴漏;
(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清运至指定消纳场所;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第十三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露天仓库和其他堆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仓库和其他堆场的地面应当硬化处理;
(二)采用围墙、围档或天棚储库,库内应当配备喷淋或其他防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临时废弃物的堆放,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堆放废弃物的,应当构筑围墙或在废弃物堆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六)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道路保洁作业,除雨天或者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区重点区域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五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环保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裸露泥地、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修复,避免泥地裸露。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七条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向政府和环保、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部门每日应当在专业网站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和西峰区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建设施工工地现场应当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标志牌,公示扬尘控制责任、措施及环保举报电话、监督员电话。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