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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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