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淳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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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淳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7
•【字号】杭卫议〔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
淳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卫议〔2018〕11号魏颖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的《关于推进“全面两孩政策”下3岁以下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淳10号)收悉。

我委对您的建议十分重视,委党委书记、主任滕建荣对办好该件建议提出明确要求,职能处室认真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当前,0-3岁幼儿公共托育机构存在着机制不健全,管理不明确,标准不规范,队伍不专业等现实问题,这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群众对幼儿公共托育服务的迫切需求和社会期望存在较大差距。

我委十分赞同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去落实您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障法规和管理机构。

一是完善法规支持。

建议由人大牵头,围绕建立完善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生育政策调整对杭州的经济社会影
响”、“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状况”、“公共托育服务瓶颈对人才战略的影响”等课题调研,尽快制定适应杭州城市发展和人口布局的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从战略上予以高度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杭州市早期教育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为3岁以下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提供保障。

二是明确职能部门。

鉴于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建议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民政、规划、人社、财政、工商、妇联、工会等部门的资源优势和职能优势,构建横向合作、纵向落实的管理体制,形成市、区、街道三级幼儿托育服务管理网络,构建部门负责、街道落实、社会参与多方联动服务体系。

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做法,在教育系统下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3岁以下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

二、制定出台机构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

一是规范设施配置标准。

针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修订)》中对3岁以下幼儿公共托育服务设施的配置未作规定的实际,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新形势下杭州市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机构布局专项规划,从机构设施的场地、建筑面积、消防安全、卫生许可等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等方面明确量化指标要求,统一设施配置标准。

二是规范机构设置标准。

主管职能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从3岁以下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需求、准入标准、服务资质、人员配置、服务规范、队伍建设和监管措施、动态评估和处罚惩戒等方面制定统一的设置标准。

三、注重机构建设实效分步推进体系建设。

一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

积极鼓励各区(县、市)依托现有的幼儿园、社区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各类早教指导中心,整合现有基本设施、幼托力量,师资队伍,打造一批幼儿公共托育服务试点机构,为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是多元并举,政社相融。

一方面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采取融合拓展现有幼儿教育机构和新建早教机构,提高幼儿托育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通过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
民建民营的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早教服务。

三是分类实施,重点推进。

优先在企业及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高新区、海创园等地,重点加快推进服务设施布局及落地,缓解员工及企业的燃眉之急;在新建商品房及回迁安置房集中的开发建设区域,同步规划建设好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建设用地,配套配置相应的托育设施;在服务设施布点不足的区域,通过改造、利用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或建设为托育服务设施。

四是突出人才,落实保障。

针对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机构队伍力量薄弱、师资匮乏的实际,通过招聘、集中培训具有专业基础的幼教人员和在相关院校开设婴教专业等途径,解决师资力量不足和后续队伍补充;将婴、幼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

为保证0~3岁早教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各地要确保一定数量的早教人员编制,维护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各项待遇,形成一支数量大、层次高、能力强、后劲足、相对稳定的早教队伍。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妇幼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3岁以下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作出努力。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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