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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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3.04.29
•【字号】浙价费[2003]157号
•【施行日期】2003.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价费[2003]157号2003年4月29日)
浙江大学:
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的函》(浙大发计[2003]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推动高校教学改革,同意在你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即将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与规定的学年学费之和一致。

二、收费标准。

专业注册学费最高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农学和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

学校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内下浮。

三、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分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并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计费学分,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生为200学
分。

本科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在160学分(四年制)、200学分(五年制)以内的,按各专业实际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学分超出160学分(四年制)、200学分(五年制)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毕业学分以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考试不合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加收学分学费。

四、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转入专业的注册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费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各收一半。

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专业注册费。

第一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注册费,第二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的,全额收取专业注册费。

其它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的学生,如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内发生的,应全额返还其专业注册学费,在第一学期内发生的退还50%,第二学期内发生的可不予退还。

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还少补。

五、学校提取学生奖助学金等的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

浙大要发挥学分制的优势,切实减轻学业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负担。

六、对2002级全日制本科生,预收学费的,按学分制规定进行结算。

以前年度招收的仍按原规定培养至毕业。

浙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和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分制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及时反馈试行学分制收费后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以上规定试行二学年,至200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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