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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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教师教育惩戒权备受人们关注。
教育部于2019年11月研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如何让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教育问题。
自此文件发布后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正式施行,对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进一步升温。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放眼望去,不论是古代还是现在,教书育人都是教师的首要任务,如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频频处于丧失的边缘,教师教育惩戒权合理回归的呼声日益强烈。
何谓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作为主体,以维护学生利益、实现教育目的,在平常的教学管理中对不合规范学生施予负面评价,进而防止其以后再一次发生,从而达到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的一种教学管理方式。
[1]在学界,部分人赞同将教育惩戒权看作教
师的一项“权利”,也有人认为应将教育惩戒权视为教师的“权力”,还有一部分人持“既是权力又是权利”的观点。
教育惩戒不同于传统的“体罚”,惩戒权是以防止学生出现不良行为、以学生的全方面健康发展为目的的。
对于教师来说,实施教育惩戒权是维护正常教学活动的需要,它构成了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重要一环。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合理性诠释
(一)维护教师权威
儒家思想中的教师观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今天的教育事业。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十分重视“礼”,主张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教师作为长者,学生理应要尊敬老师。
发展到汉代,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后,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
在儒家思想中,教师拥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对于不尊礼法的学生,教师有责任、有权利对学生实施惩戒。
虽然说儒家所信奉的“礼”的思想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最终服务于政治目的,但是也将尊师重教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并产生重要影响。
从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必须要互相尊重。
从最初起源于古代的“礼”的思想,发展到现在法律正式确立为教师的合法权利,教育惩戒权在一步步走向正规化。
教育惩戒权在教师日常班级管理中不可或缺,它关系着教师的权威能否实现,更关乎学生能否健康发展。
近年来,部分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损害学生合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
合理回归
●文/宛荣荣
惩戒有度
法权益或者教师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不敢管”的新闻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视野,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再一次引起社会关注。
更有人对于教师是否有权利行使教育惩戒权以及教育惩戒权是否合理提出质疑,一时间教师的权威又一次遭到挑战。
(二)维护学生利益,以学生为本
在学校教育中,教育惩戒权不管是对于学生自身价值的实现还是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来说都十分重要。
倘若教师放弃行使教育惩戒权,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最终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这让我们意识到教育惩戒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坚持人本主义、以学生利益为主、从学生本身出发的要求。
从学生本位出发,教育惩戒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促进学生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所面对的教育对象是身心尚未发展成熟的学生,他们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缺乏判断是非能力,易冲动。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行为品德、道德观念以及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的教育。
在学生良好品德形成的过程中,教师作用不可替代,教师的角色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学生养成良好品德修养的引路人。
(三)新时代对教师的角色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各方面,培根铸魂、启智润心。
”在教育事业中发挥着中坚作用的是教师,如果没有优秀的教师,那么教育的质量也会令人堪忧,学会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也是优秀教师的必修课程。
作为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定教师有权根据所教授学生的年龄、性别以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专业活动,以应对复杂的教育教学情境和敏感的教育惩戒行为。
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维护教师权威、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权,随后于11月又颁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教育惩戒权属于法律赋予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教师作为知识传授者的角色正逐渐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然而教师作为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塑
造者”的角色日益凸显。
二、实现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
(一)完善相关法律,为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中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其中第八条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提出了“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虽然我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需要对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如何保障教师的惩戒权以及如何让教师放心行使惩戒权。
与英美等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来得有些“迟到”。
从一开始的全面禁止体罚到进一步规范教育惩戒权,英国颁布《2006教育与督学法》正式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存在,随后又颁布《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和《学校行为与惩戒:给校长和学校员工的建议》,进一步肯定了学校以及教师实施惩戒权的合理地位,教育惩戒权在一步步正规化。
日本颁布的《学校教育法》也提出学校和教员可以根据教育需要对学生进行惩戒。
[2]
从1980年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在立法层面取得巨大进步,形成了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然而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直到2019年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晰了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方式以及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监督机制进行了简单的规定。
虽明确了教育惩戒权这一概念,但是还需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更深入的阐述。
针对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权利”还是“权力”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学界关于“权利说”和“权力说”的争论不分上下,也有部分学者持教育惩戒权既是“权利”也是“权力”的观点,认为两者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不足之处。
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层面上对其做出统一的规定,避免概念以及属性模糊带来不良后果。
2020年12月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尺度进行了框定,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行使何种程度的教育惩戒,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参考指南。
但其试行后续保障方案仍然急需完善,学校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教育惩戒权的机制,让教师合理大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还需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及学校各方面的制度支持。
家长既可能成为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的助力,也可能会成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主要阻力之一。
(二)建立良好的家校互动机制,保障教育惩戒权实现
家长既可能成为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的助力,也可能会成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主要阻力之一。
在英国传统思想中,教育惩戒权来源于家长部分的权力让渡,教师在学校中扮演着“替代父母”的角色,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合法地矫正孩子的行为。
此种理论值得借鉴。
1994年美国国会在制定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提出,“到2000年,所有的学校都要形成家庭学校之间的伙伴关系加强父母对学校事务的参与,促进学生的社会技能、情感发展以及学术能力方面的发展和提高”,即立法将父母参与(Parent Participation)作为八项教育目标之一。
[3]将家校合作制度化是未来学校教育所必需的,家长和学校的共同目的都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家校合作不仅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学生的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大部分家长还是会选择与教师保持统一战线,相信教师的做法是合理且恰当的,但是总会有部分家长过于溺爱学生,当教师对学生的不合理行为进行矫正惩戒时,部分家长往往不会反思学生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如何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反而认为教师是过度矫正。
家长以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向学校和教师施压,教师慢慢变得“不敢管”,教师权威日益式微,家校共育势在必行。
针对家校共育,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爱普斯坦教授率领的团队提出了交叠影响域理论。
根据交叠影响域理论,学生是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境的混合作用下成长的,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这三者中的任一环境,这三者之间既可以相对独立、游离,也可以彼此依赖、交叠,其中学生是相互作用的中心和教育中的主要角色。
学生的发展离不开学校与家庭的有效互动。
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家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才有了保障,这有利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
(三)教师要明确惩戒权的弹性和边界,合理行使惩戒权
首先,教师要明确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敢于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的品德修养。
其次,教师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施行教育惩戒。
《规则》从法律上肯定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任意实施教育惩戒,目前教育惩戒权针对的是学生失范行为。
教师要本着教书育人的目的,遵守教育性原则。
教师行使惩戒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害学生的权益,要时刻谨记学生本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同时教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不能过于单一,与学生商量、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教师要让自己手里的这把“戒尺”既温柔又有力,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弹性,但同时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权是有界限的,守住教育惩戒权的边界与限度,促进学生发展,让教师手中的“戒尺”既有力度也有温度,重塑教师权威,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保护教师与学生的利益不受侵犯,让教育惩戒权合理回归。
教育惩戒成为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备受关注的教育热点,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学校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家长对于教师的不理解等原因造成教育惩戒权的逐渐边缘化,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呼吁。
为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合理性回归,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探索实施有效互动与保障机制,让教师“放心管”“合理管”,同时也需要学校给予教师支持与制度保障,建立家校共育制度,实现家校的合理互动。
最后,教育惩戒权还是要回到教师自身,教师要有敢于行使惩戒的决心,把握好惩戒尺度与界限,掌握好惩戒策略与方法。
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声志.教师惩戒权性质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0.
[2]陈露.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多维保障与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20(28):59-62.
[3]叶强.论教师惩戒权与父母惩戒权的法理关系[J].教育发展研究
,2021(04):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