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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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6
•【字号】佛府办[2013]62号
•【施行日期】2013.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3]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联系电话:8273 2116)。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能够“老有所养”,减轻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14号)和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1〕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对本市残疾人实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残疾人社保补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社保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已享受原“新农保”补贴的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五保户、“三无”救济待遇、重度残疾人)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第三条残疾人社保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进行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发放,即由残疾人自行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并进行缴费,按年度据实补贴(参保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

第四条市残联主要负责推动残疾人社保补贴制度的实施以及对全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区残联主要负责残疾人社保补贴的申请审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统计汇总等有关工作。

镇(街道)残联主要负责对申请资料复核、上报和统计,补贴费用的划拨等有关工作。

村(居)委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上报及公示等有关工作。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社保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并联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残疾人社保补贴,首先由申请人或监护人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然后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实填写的《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上一社保年度(即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已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7月31日后递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且不得在下一年度申请补发残疾人社保补贴。

第六条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审核期为每年8-9月。

(一)初审。

村(居)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资料的真实性、补贴标准等提出意见,在《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进行公示。

(二)公示。

公示程序仅适用于首次办理申请的残疾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就业情况、补贴标准。

公示地点原则上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

人户分离的,除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外,还要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公示。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通过区残联转交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村(居)委在《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残联。

(三)复审。

镇(街道)残联接到村(居)委报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在《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审批。

第七条区残联接到镇(街道)残联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个人信息统一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根据核实反馈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残联。

镇(街道)残联须将不予批准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残疾人社保补贴由镇(街道)残联统一在接到区残联审批结果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

发放补贴的方式原则上通过银行统一划拨到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存折。

第九条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残疾人社保补贴。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年满60周岁的。

(四)死亡的。

(五)依据法律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社保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户籍在上一社保年度内发生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统一在原户籍所在地申领残疾人社保补贴。

第十一条残疾人社保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

(二)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残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残联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保补贴资金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残疾人社保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支付的补贴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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