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中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篇:高中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高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主动、充分、健康的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处理)的(含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等行为);
3.故意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考试舞弊;故意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 4.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5.有奇装异服、烫发、染发、佩戴首饰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6.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舞厅、网吧等场所的; 7.有偷窃行为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的;
9.有抽烟、喝酒、谈恋爱等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的;
12.同学之间打架斗殴的。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舞弊,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 2.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行的; 3.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4.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5.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纠集、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的;帮助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7.传阅淫秽、腐朽书报或观看淫秽录像、视频的;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趣味活动的;8.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9.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理的;2.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3.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
4.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二人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纠集校外人员(包括家庭成员)来校打架闹事的;主动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的; 5.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6.有不尊重师长的言行,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7.带烟、手机进入校园;聚众吸烟或上课玩手机者。

且一律在校期间不准进阳光班和奥赛班。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2.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聚众斗殴(2人以上参与斗殴),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含家庭成员)来校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4.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7.思想品质恶劣,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处理的。

10.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警告处分,由年级部执行,年级部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报政教处备案,班主任、教师及相关学生有主动取证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根据年级部上报材料,取证核实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决定,并提交校长室备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德育处根据年级部上报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布执行。

打架、偷盗、违反治安管理法及触犯刑法的,由保卫科负责牵头处理,年级部、政教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学校相关部门(政教处处、保卫科、年级部、团委、班主任)要与学生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通报家长,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后,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向德育处提出申诉意见,政教处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复核、答复。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期满时,学生可向德育处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同时提供班委会讨论意见和班主任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深刻检讨,可以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赃物款,可酌情减轻处分。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全体在校高一学生。

湖北某一中 2014年9月
第二篇: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 2008-10-7 9:17:16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
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制定。

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司法部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二)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
(七)在运送、接收、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毁试卷,在监考、评卷、成绩核查等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
(八)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答题卡)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卷(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二)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规定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关试卷、答卷(答题卡)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应当将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查收的作弊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总监考人、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签字,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

对应试人员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五条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将本地区考试违纪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司法部备案。

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的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7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
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知盟网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风险代理
(六)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有其他类似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点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

第九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确认资格证无效的处理。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处理措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和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
知盟网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风险代理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命题人员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三)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八)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确认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无效的处理或者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知盟网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风险代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知盟网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风险代理
第四篇: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
学、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通过征求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程序如下:
一、处理办法
1、全体教职工包括(临聘人员)对学生都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有悖于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的学生行为,不仅应当教育和制止,而且要通过报告单的形式向学校呈报。

不许有隐瞒、纵容、庇护行为出现。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10-20分者,或第二学期累计达16-25分者,或第三学期累计达26-30分;依次类推,给予发放违纪通告单并由班主任告知家长配合教育。

3、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地达15-25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26-30分,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31-35分者;依次类推。

给予警告处分并年级通报。

由班主任通知家长领取该生处分决定。

要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5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另一份交班主任,并宣读。

4、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25-30分,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36-40分者;依次类推。

给予记过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教育3天的处理,要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班主任,在班会课上向全体同学宣读。

5、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30-35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36-40分者,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41-45分者;依次类推。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教育5天的处理,要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放班主任,并要求在班会上向全体同学宣读。

6、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35-40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41-45分者,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44-50分者,以此类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