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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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先以公司法人身份缴纳企业
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获得企业分红后还需
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案例5-3
赵先生准备成立一个企业,预计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个人 (暂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金1万美元。格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
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
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
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白,便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
是格林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丹尼尔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
(北京)工作。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丹尼尔先生也被派往中
国,在上海业务区工作。期间,三人各因工作需要,均回国述职
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格林和丹尼
尔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
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
应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 × 35% -6 750 = 28 250(元)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担
担
担
担
源于
境外
的各
种所
得
纳
纳
免
免
免
免
纳
纳
纳
免
免
免
纳
纳
纳
纳
免
免
纳
纳
纳
纳
纳
纳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税收流亡
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
现象。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
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并把
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
第一,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
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相比,有
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二,扣除费用范围的差异。
第三,税后利润分配差异。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身份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身
份还会导致其它税种税收政策
享受范围的差异。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选择的筹划
个人家庭开办企业时,采用合伙制企业比个
人独资企业经营,将有更多适用低税率的机会,
分析: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
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
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乔治先生一次性处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
标准,为非居民纳税人;丹尼尔先生于2007年2月10日
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
居住未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格林先
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起点时间以内,甚
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有时住在旅
馆里,有时住在船舶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既能
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对这种现象,国际上常
用"税收流亡"来形容。
2、转移住所
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
定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2007年杜先生离境时间:
– 第一次1月31日至3月1日29天
– 第二次5月20日至6月18日29天
– 第三次6月30日至7月15日15天
– 第四次10月25日至11月6日12天
每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积离境85天。不扣减居住天
数:杜先生是居民纳税人。
如何筹划?
3、转移财产
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23.06.2021
生产计划部
本章导读
本章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学习本章
的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理财中所涉及的纳税义
务,全面地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纳税人
身份、取得收入和投资过程、消费过程中做出
合理的安排。
第一节 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学习目标
居民纳税
人与非居
民纳税人
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
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
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
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
4、利用税收协定或各国优惠政策
在国家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中,通
常都有对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
的规定,并且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规定
会使利润相同时总体税负较低。
案例5-4
魏琳夫妇准备开办一个小型企业销售小商品,
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达10万元。那么,是以
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以魏琳
夫妇两人名义成立合伙制企业呢?(假如成立
合伙制企业,魏琳夫妇两人个人投资比例50%,
获得利润两人平分)
方案一,以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一个独资企业。
无税国的纳税义务,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
案例5-1
彼得先生是美国公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
年半,原计划于2006年1月1日来中国,于
2007年5月30日回国。这样,彼得先生在2006
年度就构成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的税务顾问建议他
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协定中规
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一些希望享受优惠待遇
的跨国纳税人就通过巧妙的手段,设法成为协
议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
而减轻纳税义务。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
20%
20%
>300 000
32.75%—33.65%
25%
25%
35%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一道个人
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当然,同是缴纳个
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缴,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按20%
比例税率计较)。
(2)其它方面差异
临界点,我们就可以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务
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比较表
个人独资企业
年应纳税所税率
实际税负
适用税率 实际税负
≦5 000
5%
5%
20%
20%
5 000—10 000(含10 000)
10%
5%—7.5%
20%
20%
10 000—30 000(含30 000)
2006年2月5日来中国,2007年7月5日回国。
这样,虽然彼得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
的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均
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
纳税人。
乔治、格林和丹尼尔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
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
格林两位先生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
×20%=40 000(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50 000 + 40 000 = 90 000(元
)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税负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
的差异。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
或25%的比例税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税率变化
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
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4.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根据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后,如果不
改变原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身份,不管其分配方式如
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
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居所只是反映了自然人在某地区居住
或停留的事实,并不表明其永久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者停留的时
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在
国内是否有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一览表
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案例5-3
【分析】
(1)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
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35% -
6750=80 750(元)
(2)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所得税
: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 000×20%=5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 - 50 000)
华。2007年起出入境记录为:1月31日离华,
3月1日入境;5月20日离华,6月18日再入境;
6月30日离华,7月15日入境;10月25日离华,
11月6日入境。当年其出租在美国的房产全年
获得租金折人民币12万元,获得在美国投资
的收益折人民币30万元。
杜先生应如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按照90天规则确
生在2007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
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被认定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杜先生是美国华裔,退休后定居中国上海,自
2001年来华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每年
杜先生都会因为度假或处理个人账务等原因离
的税收筹
划方法
个人经营
中纳税人
身份的税
收筹划方
法
一、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法律
规定
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
居民纳税人两种不同身份,不同身份纳税人纳
税义务范围是不同的。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身份的判定的标准主要有
三个:住所标准;居住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各国法律对于住所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居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论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与住所
协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
不超过183日)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超过90日(税收协
定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
住超过183日)不满1年
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满1
年没有超过5年的
无住所但居住时间超过5
年(从第6年起)
境内
企业
或个
人支
付
境内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付
离境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付
由境内 由境外 由境内 由境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的境内外收入均拥有征税权,所以纳税人可以从高税国移居到一
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
于避税目的迁移常被看作“纯粹”税收移民。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规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
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成为事实上的低税
国或者无税国的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低税或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再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
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
公司选择的筹划
(1)税种及基本要素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直接计算
跨国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财产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
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他们通常从法律上看没有迁
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
托关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
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分离出去的
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
需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
20%
7.5%—15.83%
20%
20%
30 000—50 000(含50 000)
30%
15.83%—21.5%
20%
20%
50 000—100 000(含1000 000) 35%
21.5%—28.25%
20%
20%
100 000—300 000(含300 000) 35%
28.25%—32.75%
有限责任公司:先以公司法人身份缴纳企业
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获得企业分红后还需
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案例5-3
赵先生准备成立一个企业,预计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个人 (暂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金1万美元。格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
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
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
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白,便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
是格林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丹尼尔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
(北京)工作。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丹尼尔先生也被派往中
国,在上海业务区工作。期间,三人各因工作需要,均回国述职
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格林和丹尼
尔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
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
应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 × 35% -6 750 = 28 250(元)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担
担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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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
境外
的各
种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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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税收流亡
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
现象。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
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并把
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
第一,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
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相比,有
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二,扣除费用范围的差异。
第三,税后利润分配差异。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身份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身
份还会导致其它税种税收政策
享受范围的差异。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选择的筹划
个人家庭开办企业时,采用合伙制企业比个
人独资企业经营,将有更多适用低税率的机会,
分析: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
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
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乔治先生一次性处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
标准,为非居民纳税人;丹尼尔先生于2007年2月10日
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
居住未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格林先
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起点时间以内,甚
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有时住在旅
馆里,有时住在船舶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既能
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对这种现象,国际上常
用"税收流亡"来形容。
2、转移住所
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
定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2007年杜先生离境时间:
– 第一次1月31日至3月1日29天
– 第二次5月20日至6月18日29天
– 第三次6月30日至7月15日15天
– 第四次10月25日至11月6日12天
每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积离境85天。不扣减居住天
数:杜先生是居民纳税人。
如何筹划?
3、转移财产
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23.06.2021
生产计划部
本章导读
本章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学习本章
的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理财中所涉及的纳税义
务,全面地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纳税人
身份、取得收入和投资过程、消费过程中做出
合理的安排。
第一节 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学习目标
居民纳税
人与非居
民纳税人
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
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
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
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
4、利用税收协定或各国优惠政策
在国家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中,通
常都有对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
的规定,并且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规定
会使利润相同时总体税负较低。
案例5-4
魏琳夫妇准备开办一个小型企业销售小商品,
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达10万元。那么,是以
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以魏琳
夫妇两人名义成立合伙制企业呢?(假如成立
合伙制企业,魏琳夫妇两人个人投资比例50%,
获得利润两人平分)
方案一,以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一个独资企业。
无税国的纳税义务,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
案例5-1
彼得先生是美国公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
年半,原计划于2006年1月1日来中国,于
2007年5月30日回国。这样,彼得先生在2006
年度就构成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的税务顾问建议他
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协定中规
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一些希望享受优惠待遇
的跨国纳税人就通过巧妙的手段,设法成为协
议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
而减轻纳税义务。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
20%
20%
>300 000
32.75%—33.65%
25%
25%
35%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一道个人
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当然,同是缴纳个
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缴,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按20%
比例税率计较)。
(2)其它方面差异
临界点,我们就可以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务
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比较表
个人独资企业
年应纳税所税率
实际税负
适用税率 实际税负
≦5 000
5%
5%
20%
20%
5 000—10 000(含10 000)
10%
5%—7.5%
20%
20%
10 000—30 000(含30 000)
2006年2月5日来中国,2007年7月5日回国。
这样,虽然彼得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
的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均
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
纳税人。
乔治、格林和丹尼尔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
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
格林两位先生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
×20%=40 000(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50 000 + 40 000 = 90 000(元
)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税负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
的差异。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
或25%的比例税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税率变化
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
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4.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根据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后,如果不
改变原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身份,不管其分配方式如
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
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居所只是反映了自然人在某地区居住
或停留的事实,并不表明其永久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者停留的时
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在
国内是否有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一览表
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案例5-3
【分析】
(1)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
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35% -
6750=80 750(元)
(2)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所得税
: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 000×20%=5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 - 50 000)
华。2007年起出入境记录为:1月31日离华,
3月1日入境;5月20日离华,6月18日再入境;
6月30日离华,7月15日入境;10月25日离华,
11月6日入境。当年其出租在美国的房产全年
获得租金折人民币12万元,获得在美国投资
的收益折人民币30万元。
杜先生应如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按照90天规则确
生在2007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
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被认定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杜先生是美国华裔,退休后定居中国上海,自
2001年来华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每年
杜先生都会因为度假或处理个人账务等原因离
的税收筹
划方法
个人经营
中纳税人
身份的税
收筹划方
法
一、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法律
规定
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
居民纳税人两种不同身份,不同身份纳税人纳
税义务范围是不同的。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身份的判定的标准主要有
三个:住所标准;居住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各国法律对于住所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居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论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与住所
协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
不超过183日)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超过90日(税收协
定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
住超过183日)不满1年
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满1
年没有超过5年的
无住所但居住时间超过5
年(从第6年起)
境内
企业
或个
人支
付
境内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付
离境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付
由境内 由境外 由境内 由境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的境内外收入均拥有征税权,所以纳税人可以从高税国移居到一
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
于避税目的迁移常被看作“纯粹”税收移民。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规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
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成为事实上的低税
国或者无税国的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低税或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再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
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
公司选择的筹划
(1)税种及基本要素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直接计算
跨国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财产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
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他们通常从法律上看没有迁
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
托关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
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分离出去的
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
需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
20%
7.5%—15.83%
20%
20%
30 000—50 000(含50 000)
30%
15.83%—21.5%
20%
20%
50 000—100 000(含1000 000) 35%
21.5%—28.25%
20%
20%
100 000—300 000(含300 000) 35%
28.25%—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