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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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先以公司法人身份缴纳企业
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获得企业分红后还需
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案例5-3



赵先生准备成立一个企业,预计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个人 (暂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金1万美元。格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
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
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
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白,便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
是格林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丹尼尔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

(北京)工作。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丹尼尔先生也被派往中
国,在上海业务区工作。期间,三人各因工作需要,均回国述职
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至8月回国两个月,格林和丹尼
尔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
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
应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 × 35% -6 750 = 28 250(元)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个人负




源于
境外
的各
种所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税收流亡
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
现象。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
而实际上却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并把
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

第一,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
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相比,有
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二,扣除费用范围的差异。
第三,税后利润分配差异。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身份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身
份还会导致其它税种税收政策
享受范围的差异。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选择的筹划

个人家庭开办企业时,采用合伙制企业比个
人独资企业经营,将有更多适用低税率的机会,

分析: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
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
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乔治先生一次性处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
标准,为非居民纳税人;丹尼尔先生于2007年2月10日
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
居住未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格林先
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起点时间以内,甚
至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有时住在旅
馆里,有时住在船舶上,甚至常年住在游艇上,既能
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对这种现象,国际上常
用"税收流亡"来形容。

2、转移住所

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
定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2007年杜先生离境时间:
– 第一次1月31日至3月1日29天
– 第二次5月20日至6月18日29天
– 第三次6月30日至7月15日15天
– 第四次10月25日至11月6日12天
每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积离境85天。不扣减居住天
数:杜先生是居民纳税人。
如何筹划?


3、转移财产
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23.06.2021
生产计划部
本章导读

本章的内容与个人纳税人息息相关。学习本章
的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理财中所涉及的纳税义
务,全面地考虑筹划空间,为纳税人在纳税人
身份、取得收入和投资过程、消费过程中做出
合理的安排。
第一节 个人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学习目标
居民纳税
人与非居
民纳税人
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
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
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
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


4、利用税收协定或各国优惠政策
在国家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中,通
常都有对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
的规定,并且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规定
会使利润相同时总体税负较低。
案例5-4

魏琳夫妇准备开办一个小型企业销售小商品,
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达10万元。那么,是以
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以魏琳
夫妇两人名义成立合伙制企业呢?(假如成立
合伙制企业,魏琳夫妇两人个人投资比例50%,
获得利润两人平分)







方案一,以魏琳个人名义成立一个独资企业。
无税国的纳税义务,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


案例5-1

彼得先生是美国公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
年半,原计划于2006年1月1日来中国,于
2007年5月30日回国。这样,彼得先生在2006
年度就构成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的税务顾问建议他
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协定中规
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一些希望享受优惠待遇
的跨国纳税人就通过巧妙的手段,设法成为协
议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
而减轻纳税义务。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
20%
20%
>300 000
32.75%—33.65%
25%
25%
35%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一道个人
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当然,同是缴纳个
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缴,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按20%
比例税率计较)。

(2)其它方面差异
临界点,我们就可以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税务
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负比较表
个人独资企业
年应纳税所税率
实际税负
适用税率 实际税负
≦5 000
5%
5%
20%
20%
5 000—10 000(含10 000)
10%
5%—7.5%
20%
20%
10 000—30 000(含30 000)
2006年2月5日来中国,2007年7月5日回国。
这样,虽然彼得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
的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均
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
纳税人。



乔治、格林和丹尼尔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
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
格林两位先生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
×20%=40 000(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50 000 + 40 000 = 90 000(元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税负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
的差异。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
或25%的比例税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税率变化
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
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4.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根据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后,如果不
改变原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身份,不管其分配方式如
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
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居所只是反映了自然人在某地区居住
或停留的事实,并不表明其永久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一国居住或者停留的时
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在
国内是否有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一览表
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案例5-3






【分析】
(1)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
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35% -
6750=80 750(元)
(2)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 000×20%=5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 - 50 000)
华。2007年起出入境记录为:1月31日离华,
3月1日入境;5月20日离华,6月18日再入境;
6月30日离华,7月15日入境;10月25日离华,
11月6日入境。当年其出租在美国的房产全年
获得租金折人民币12万元,获得在美国投资
的收益折人民币30万元。
杜先生应如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按照90天规则确
生在2007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
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被认定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杜先生是美国华裔,退休后定居中国上海,自
2001年来华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每年
杜先生都会因为度假或处理个人账务等原因离
的税收筹
划方法
个人经营
中纳税人
身份的税
收筹划方

一、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法律
规定
个人所得税通常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
居民纳税人两种不同身份,不同身份纳税人纳
税义务范围是不同的。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身份的判定的标准主要有
三个:住所标准;居住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各国法律对于住所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居所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
律事实来判定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论该自然人的国
籍如何。居所是确定纳税义务的一个专用概念,其与住所
协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
不超过183日)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超过90日(税收协
定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
住超过183日)不满1年
无住所但是居住时间满1
年没有超过5年的
无住所但居住时间超过5
年(从第6年起)
境内
企业
或个
人支

境内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离境期间境外
企业或个人支

由境内 由境外 由境内 由境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企业或
的境内外收入均拥有征税权,所以纳税人可以从高税国移居到一
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
于避税目的迁移常被看作“纯粹”税收移民。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规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
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成为事实上的低税
国或者无税国的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低税或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再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
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
公司选择的筹划
(1)税种及基本要素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直接计算
跨国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财产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
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他们通常从法律上看没有迁
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
托关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
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分离出去的
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
需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
20%
7.5%—15.83%
20%
20%
30 000—50 000(含50 000)
30%
15.83%—21.5%
20%
20%
50 000—100 000(含1000 000) 35%
21.5%—28.25%
20%
20%
100 000—300 000(含300 000) 35%
28.25%—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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