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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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确定依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列入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有关规定(1)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①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管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上岗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明确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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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换证提供资料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换证提供资料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换证安全评价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书)复印件;
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防雷检测报告和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5、特种设备(如电动葫芦、叉车、压力容器、锅炉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化工专业毕业证,至少一人)、注册安全主任以及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锅炉工、车辆驾驶等)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8、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材料;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13、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14、电气安全、防静电设施、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等检验报告复印件;
15、总平面布置图和周边布置图;
16、原评价报告或其电子版;
17、消防设施、器材及防护用品一览表;
18、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以上年投入为主);
19、从上次换证至当前,企业生产情况、周边情况、人员变动情况等是否有发生变化,请提供相关说明;
20、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21、其它与评价有关的相关资料、材料。

其它:深圳市要求企业绘制车间设备定置图,标明设备安装地点、规格型号。

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生产与储存管理-八大场所的距离
第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 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 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 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 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通报。
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 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甬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按照“产业集聚”、“集约使用”与“循环经济”的原则,在2009年12月底前制定宁波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期至2015年。

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开发区、宁波保税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危险化学品集装箱专用堆场)专门区域,重点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及救援设施(含职业病医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检测检验、清洗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超载、安全隐患处置和事故车辆卸载基地,与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场(含仓储场所)以及全市加油站布局(点)。

其他县(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各县(市)负责,其主要内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救援设施(含救治医院),与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场(含仓储场所)布局(点);根据实际需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场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超载、安全隐患处置和事故车辆卸载基地布局(点)。

从2010年起,新建化工生产、储存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设立,逐步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

AJ00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五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16号)的规定:自治区安监局负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委托的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 LNG(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4.非煤化工的烧碱、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二甲醚、农药原药、乙烯等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5.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6.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批、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监局负责:1.氨、氢氟酸、四氯化钛、乙酸乙酯、硝酸铵、乙醛等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石化化工建设项目;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建设项目;3.城市建成区和油罐容积大于120m3的加油站建设项目;4.跨县(区、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5.除自治区安监局、县(区、市)安监局实施审查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首轮核发的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将连续期满,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 号)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 号)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 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延期换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延期换证对象(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连续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wei)险化学品名录》 (2002 年版)的生产活动;或者医药化工企业将危(wei)险化学品作为化工合成过程中的溶剂或者助剂并回收的活动。

(二)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厂区地址的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下属企业。

(三)以危(wei)险化学品储存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仓储企业参照本《通知》换证。

二、延期换证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一)延期换证的申请程序。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

办理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 个月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须分不经由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在换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允许报送意见后,随同换证其他申请文件、资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省部属企业直接了当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允许后报送省局受理窗口)。

所有企业的延期换证申请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需通过“浙江省危(wei)险化学品格政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二)延期换证的资料要求。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2 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浙江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副本(复制件);5.危(wei)险化学品企业“一书两证”或者有关规划建设证明材料;6.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7.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9.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1.具相应资质评判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判报告》;安评报告有整改意见的,须提交评判机构逐条明确的、已落实整改的确认意见书和安全现状结论;1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取证后企业安全生产情形总结报告;14.国家级或者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须提交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换证申请书;以上材料(除申请书、评判报告、安全生产总结报告和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外)须按顺序编制名目、装订成册。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一、项目名称:《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批准书》。

二、实施主体: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三、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

四、发证范围: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3、其他企业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指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储存物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是指企业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项目是指企业拟将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改造为生产、储存新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扩建项目是指企业对现有生产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改造,扩大危险化学品储存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申领原则和条件: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1、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2、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3、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申请书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申请书

申请编号:苏安危化(建)申字第号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编号:苏安危化(建)受字第号受理日期:年月日《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申请书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日期:年月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二,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人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三,本申请书表格中“单位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企业类型”栏,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四,本申请书中“项目建设性质”在“新设企业、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中选择填写。

五,本申请书中“所处功能区”在“工业区、农业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交通枢纽区、科技文化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中选择填写。

六,本申请书中所涉及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料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名称填写应符合《化学命名原则》(1980)的中文化学名;“危险货物编号”应按《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填写。

七,本申请书中“建设项目性质”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中选择填写。

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一栏应填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中重大危险源辨识部分确定的场所、设施。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系统简况”栏,“工艺系统简况”是指产品所使用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可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且需注明各工艺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和主要生产设备。

本栏为一品一表,多产品的须另增加表格。

九,本申请书中“生产能力”填写该产品年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 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五年一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协会、安全评价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范围(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范围⒈以生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工业化试验为目的的建设项目;⒉建设项目中生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辅助工程;⒊建设项目中伴有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工程。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范围⒈以储存•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建设项目;⒉除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以外,伴有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中储存设施(工程)。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改造、扩建项目范围⒈以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储存设施(设备)为目的的建设项目;⒉以扩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储存设施(设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能力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范围上述建设项目中伴有属于•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论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下列场所、区域的影响: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

以下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方法。

请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方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市、地区、自治州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

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生产□储存□申请单位:(盖章)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六、表七除外)。

二、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填写。

三、本表封面上的“申请编号、受理编号以及日期”由发证机关受理人员编写。

四、本表中的“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申请设立企业名称”栏目填写全称。

五、“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

六、“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七、“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是指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及实际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量。

八、“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是指储存单位所具有的储存设施及最大储存量。

九、《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由首页、《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填写说明》、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表一)、生产原料(表二)、中间产品(表三)、生产产品(表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五)、部门审查意见(表六)组成。

十一、“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生产(副)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规号”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剧毒物品编号”是指《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品编号。

十三、新设立企业可以不填写表一中“职工人数”、“危化品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数”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内容。

表一基本情况表生产原料4中间产品5生产(副)产品6储存的危险化学品7表六部门审查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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