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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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智库
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
问题研究
郝存霞
(府谷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陕西省榆林市 719400)
摘 要: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之下,养老问题愈发获得人们的关注,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惠民制度,虽说此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然不可否认的是所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多,因而则十分有必要深层次的探析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于问题的产生因素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从而保障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运作效果。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主要运用的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相融合的方式,为符合于相关条件,同时根据规定进行缴费的居民提供基层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的和谐性与稳定性,同时也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基于此,本文以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问题研究为出发点,而后探讨了促进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运作的策略。
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选择缴费档次较低。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制度具备公平性,长久以来均贯彻自愿参保这项重要的原则,居民能够针对自身的真实情况,而选择是否参保,也能够选择相应的缴费档次,然就相关调查显示,不少居民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均相对较低,虽说我国政府部门为大力促进城乡居民选择相对较高的缴费档次,在此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奖励制度,然选择缴费档次较低这一问题还仍旧未能获得妥当的解决,而这无疑会消极影响到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有效筹资,还会对于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于此项制度的持续性、稳定性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城乡居民缺失较高的养老风险意识。
在经过调查过后,能够了解到我国不少居民的养老风险意识均较为匮乏,特别是对于中青年居民来说更是如此,这主要是由于中青年普遍认为自身的身体素质非常好,就算不进行参保也不会影响到自身,因而中青年居民的参保主动性往往较差,针对日后的老年风险也缺失较高的重视[1]。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居民对于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严重缺失信心,而这也会致使中青年居民对于参保不具备较高的热情。
缺失缴费激励机制。
以当前的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民法典》的背景下,该房产的继承人包括甲的三个子女和转继承人丁,被转继承人乙的前配偶丙并非继承人,但基于配偶权利取得乙应当继承遗产的一半份额。
也就是说,丙应当和前配偶乙的兄弟姐妹等人共同分割该房产。
在现实场景中,夫妻双方离婚往往都是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乙的兄弟姐妹等人很可能会把丙视为争夺财产的“外人”,丙通常也会与前配偶乙的家庭成员保持一定距离。
丙与前配偶乙的兄弟姐妹等人共同分割房产,很可能会发生互不配合,激化新矛盾的情形。
假如丙为了避免矛盾,自愿以其他形式获得补偿,希望放弃上述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通常而言,不动产价值较高,以在不动产部门登记的方式确定权属,一经登记通常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变更,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需要付出额外成本,因此,继承人在确定谁来继承财产时会比较慎重。
法律赋予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目的也正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分割、处分财产。
而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并非继承人,是基于配偶权利取得遗产份额,取得的是物权,在继承过程中,法律没有赋予其放弃财产的权利。
那么,当被转继承人的配偶自愿放弃财产,或意愿以其他方式获得补偿时,应当如何实现?
个案处理思路探讨
思路一:有足够证据的,书面确认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均系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与被转继承人在生前就所得遗产进行过书面约定,约定遗产所得为被转继承人个人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指定遗产为被转继承人个人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由公证人员进行审查,认定属实的,由所有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书面确认,确认遗产中属于被转继承人的部分是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思路二:办理“继承+析产协议”公证。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五款中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笔者认为,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当事人拟定析产协议,并办理公证。
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如确定自愿放弃基于配偶权利取得的遗产份额,或是与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以其他方式获得补偿,可以在析产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设置相应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期限,在条件达成后,依约变更产权登记。
通过办理“继承+析产协议”公证,既有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实现,也有利于缓解继承矛盾争端,节约社会公共资源。
思路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预防继承财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签订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的遗产进行约定,明确权属,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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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包含了多缴多得、以及长缴多补等相关的激励政策,对于最低的补贴予以了规定,而且根据相应地区的真实情况设计了各种缴费补贴标准,但就整体情况来看,这种标准均较为低,使得激励政策未能凸显出显著作用,也未能切实提起城乡居民缴费的主动性,这无疑会制约到我国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宣传力度较为不足。
据相关调查发现,不少城乡居民对于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还未能予以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养老金的账户、以及计算等方面更是缺失切实的了解,上述状况的存在原因,则在于政策宣传的效果有待提高,力度较为不足,对于地方工作者来说,对于相关的政策内容也缺失大力的讲解,更甚还会为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率,而强制性的让城乡居民进行参保,致使城乡居民未能够体会到政策本身所具备的惠民性,如此不单单会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参保主动性、以及相关的行为,甚至会致使城乡居民对于此项养老保险制度丧失信任以及信心。
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以当前情况来看,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在管理制度层面上仍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则通常体现在下述内容之中:首先,针对特殊状况的参保人未能建立适宜的缴费方式,致使存在特殊状况的参保人不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将基金到账的时间、以及缴费的时间等同,如此不仅难以显示出参保的实际时间,还会损伤到参保人的个人利息。
最后,对于某些地区来说,还未能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之间的良好性对接,所以则会致使参保人对于养老金的有效领取等方面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还有一些地区未能够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所以在此方面也会产生较多的限制因素。
促进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运作的策略研究
提高居民收入,提升缴费档次。
在经过不断调查之后,能够发现城乡居民之所以会选择相对较低的缴费档次,是由于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有所不足,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更是如此,可见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会对其的缴费档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在此情况下,提高居民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更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提升缴费档次[2]。
除此之外,也十分有助于推动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持续性进步与发展。
而对政府部门来说,还需以切实可行的策略进一步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经济获得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才会随之获得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参保居民的范围也会随之拓展,缴费档次自然能够获得提高。
重视大力宣传,提升政策信任度。
唯有重视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所具备的重要作用,方能够使城乡居民更为主动的进行参保,确保提升城乡居民对政策的信任程度。
而以主要的方式来说,一方面对于基层工作者来说,应切实的理解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制度,而后以浅显的语言对此进行大力的宣传,让广大居民能够了解此内容[3]。
另一方面应丰富政策宣传的主要方式,善于运用城乡居民所容易接受的一些宣传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让城乡居民能够了解到此制度所具备的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于基层养老保险的实际信任程度。
健全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制度持续发展。
城乡居民缴费档次较为低,不单单会加剧我国在养老方面的负担及压力,也会对于城乡居民的养老金领取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务必要促进城乡居民进行高标准的缴费,以切实凸显出缴费激励机制所具备的重要作用,促进制度的持续性发展。
一方面能够积极运用缴费补贴制度,一般来说,各个年度的缴费标准均是伴随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加以调整的,政府则需根据相应的比例,对于各种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加以补贴。
另一方面应提高在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方面的投入,能够针对地方财政的主要情况,而后在入口之处予以适度的补贴和帮助,以便提升在补贴方面的投入,这样能够显著提高城乡居民进行参保缴费的主动性[4]。
除此之外,应完善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动态调整制度,提升其待遇水平,以当前情况来看,不少城乡居民均认为养老金的水平低于心中的预期,所以应重视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养老金标准,并且还要加强对于某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予以补贴的力度。
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管理质量。
对于我国政府部门来说,应对于存在特殊状况的居民,制定更为可行的基层保障制度,对此,就应针对该地区的真实情况,对于居民实施调查,如此才可制定出更为适宜的基层保障制作,推动基层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发展,从而就能够为居民予以生活层面上的大力保障。
再者,还应重视开展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工作水平以及综合素质,设置相应的经办机构,大力建设好相应的工作场所[5]。
并且,应以培训的方式使得相关人员明晰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制度之含义,保障城乡居民基层保险制度的积极运作,还能发挥出各个层级所具备的作用,保障各级经办机构的良好配合,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各项流程,保障管理的质量,同时也需强化对于相关人员的有效监管,切实提升其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
总而言之,以当前情况来看,在我国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运作之中所产生的问题还相对较多,而对于这些问题,就应以提高居民收入,提升缴费档次,重视大力宣传,提升政策信任度,健全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制度持续发展,以及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管理质量等相关的策略加以应对和解决,以期真正保障我国城乡居民基层养老保险的运作效果,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章泽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层监管问题探析[J].管理观察,2018(13):100-101.
[2]龚建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层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2015(22):3-4.
[3]栾梦炫.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基层运行中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21):176-177.
[4]陈成,杜兴端.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2013(09):84-86.
[5]纪志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7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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