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
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3.07.30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03.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1095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