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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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咸政办发[2012]54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陕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积极开展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永寿、长武、淳化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由国家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县具体负责改善学生营养,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实施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所有学生。
从2013年起,我市将在其余10个县市区逐步推行营养改善计划,到2014年底,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二)进一步推进“蛋奶工程”实施。
按照省上统一部署,“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实施,我市实施范围主要以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以外10个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寄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国家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
各县市区要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不断扩大补助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二、实施标准
1、国家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2、蛋奶工程补助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天2元、每学年250天调整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3、国家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
初中5元。
三、经费保障
1、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2、蛋奶工程的补助对象由原来贫困寄宿生的30%扩大到全部贫困生(按照全部学生的30%计算),补助经费省上承担30%,剩余资金由市、县按照1∶9的比例分担。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财政补助为主,家长适当承担”的原则,不断扩大实施范围。
对于工作积极、实施情况良好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省承担50%,剩余资金由市县按照1∶9的比例分担。
四、保障措施
1、合理确定供餐模式。
各县市区在实施国家营养改善计划时,要根据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要求,从学校食堂供餐和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两种模式中合理选择供餐方式和内容。
学校食堂供餐。
适合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并且有食堂的学校,或者有条件可以配备食堂的学校。
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
适合没有食堂的学校或教学点。
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为学校购买供餐服务。
鼓励学校附近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对学校开放。
在供餐形式上,可以选择为中小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或提供蛋、奶、肉、蔬菜、主食、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供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
有
条件的农村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要科学制订供餐食谱。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制定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价格相当的供餐食谱,实施科学供餐,保证供餐质量。
要定期更新食谱,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学生的饮食需求,努力提高供餐水平。
2、积极改善就餐条件。
各县市区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逐步改善学校食堂设施,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要根据本县市区财力实际,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3、完善蛋奶工程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确保蛋奶工程科学、安全、规范、精细管理和运作。
要坚持公开招标原则,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供餐企业,保障货源质量,从源头上严防假、冒、伪、劣蛋奶产品进入校园。
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蛋奶工程从原料的生产,到产品的采购、配送、加工、储藏、发放等每一个环节的食品安全。
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享受蛋奶工程的财政投入额度,坚决禁止随意降低标准、缩小实施范围、缩减经费分担份额等行为。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落实食品留样存查制度,做到“留样三天,无异取样,异常查样”;切实落实接收、发放等环节的查验登记制度,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要将各级拨付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要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要全面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对食堂进行核算,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鼓励社会积极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市上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管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分解和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对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全面推动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二)严格责任落实。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制订供餐企业准入、退出等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供餐企业食品生产,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工商部门制订奶制品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制订学生营养状况检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中小学校负责承担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中小学校要实行营养改善计划校长负责制。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让营养改善计划成为家长放心、学生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心工程。
(三)科学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科学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等办法,实施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
要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实施水平。
要加强运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原材料供应、采购、制作加
工、储藏、检验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指导,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科学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成立营养改善专家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改进营养改善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争取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营养教育,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关于健康教育教学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科学的饮食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习惯,提高接受营养改善计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要促进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实施效果。
(六)严格责任追究。
全市逐级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到人。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配送的每个环节严格进行监督和管
理。
对于因没有尽职尽责落实安全责任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以及在推进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相关责任,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持续、健康开展,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