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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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按照“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基本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做好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三)加强校园民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锻炼广大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的能力;
(四)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继承和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同学开展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各种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努力为同学服务;
(六)努力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同学提供广泛的交流、锻炼的平台。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校的中国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学生会的声誉;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要求校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立学生委员会为执行机关,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每次任期内至少举行四次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要求,可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全校学生会工作;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增选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工作;
(六)决定学生会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其建制。

第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学生会主席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产生,由学生委员会决定,对外代表大学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赴上级学联驻会、辞职、受到罢免等特殊情况下,设执行主席,行使学生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领导并监督各基层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改变或撤销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和基层学生会组织不适当的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修改或批准学生会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等制度。

第四章学院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校学生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本会章程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会经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产生,并报校学生会批准。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根据本院工作的实际决定,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会应向校学生会汇报本学院同学情况,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的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本学院的工作。

第二十条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同学选举产生,在学院学生会的领导和班团支部、辅导员老师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班委会应向学院学生会汇报本班同学的情况,向本班同学宣传学生会的决策、计划,按要求完成学生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工作的骨干,学生会组织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干部除必须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质按量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五)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聘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学生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必须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解释意见提请下一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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