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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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现实当中许多时候我们出于对某些⼈的信任会将⾃⼰的财产交由他们进⾏经营来谋取更多的利润,⽽信托业务也在长久的社会发展中被证明是⼀种⾮常有效的⾏为,⽽同样的这样的⾏为类似的还有⼀个叫委托代理,两者看起来⽐较相似,那么两者之间有区别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和委托信托的受托⼈(如本案的管理⼈)都对委托⼈承担着⼀种信义责任,从⽽给他们施加了⼀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委托⼈)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不得使个⼈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
这是他们相似的⼀⾯,但他们更有不同的⼀⾯,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都是被代理⼈的代表,如果被代理⼈有数个,数个被代理⼈应以⼀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正式的被代理⼈社团⽽发出单⼀的被代理⼈指令,以免代理⼈⽆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是被动管理。
⽽信托之受托⼈并不是委托⼈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来说,则是受托⼈的独⽴意思,不受委托⼈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参考,受托⼈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必须遵从,因此,受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的意志进⾏的管理。
委托⼈或受益⼈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与受托⼈发⽣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较,就是被代理⼈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股:甲将⾃⼰的财产委托⼄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是以⾃⼰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都是甲的代表,⽽甲将⾃⼰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对交付受托⼈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投⼊公司财产⼀样,不再有对投⼊财产的发⾔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权远远⼤于委托⼈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对受托⼈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权)。
受托⼈(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以及信托的受托⼈)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个委托⼈的权⼒不但授予受托⼈的过程,也是⼀个委托⼈⾃⼰在不但放弃管理权⼒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对财产的管理权⼒已经基本转移⾄受托⼈,这也是委托⼈基于对受托⼈的专业能⼒的信任⽽选择的结果。
2、委托代理的⽬的不⼀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决策判断上与委托⼈的判断不⼀致时,只要委托⼈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的指令,⽽不是按照⾃⼰认为的⾃⼰的决策更符合委托⼈的经济利益的内⼼判断⽽⾏事,“委托⼈可以随时向代理⼈发出指⽰,也可以变更对代理⼈的指⽰,代理⼈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的指⽰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不受委托⼈的指令的约束,依据⾃⼰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的利益⽽不是⾃⼰的利益⽽履⾏信托⽂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在信托成⽴后不得变更信托⽂件的内容,受托⼈按照信托⽂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主权,委托⼈不得⼲预受托⼈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
受托⼈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的指令,⼀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并不⼀定是单⼀的,在多个委托⼈的情况下,如果委托⼈的指令不⼀致,受托⼈将⽆所适从,⼆则更重要的,委托⼈之所以委托受托⼈,就在于受托⼈的专业能⼒,受⼈之托,代⼈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受托⼈应当⾃⼰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代为处理。
”相反,如果受托⼈不根据合同履⾏⾃⼰的受托职责,⽽是任意听从委托⼈的指令⾏事,哪怕是全体委托⼈的⼀致指令,除⾮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因执⾏委托⼈的指令⽽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代理⼈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对被代理⼈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的指令,被代理⼈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只有⼀个声⾳对代理⼈是有效的。
⽽对信托来说,委托⼈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独⽴的主体,委托⼈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和劣后受益⼈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为委托⼈或受益⼈的利益最⼤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的本⾦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化。
⽽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杠杆⽐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
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委托代理中,委托⼈和代理⼈都可以随时终⽌委托代理,⽽在信托关系中,任何⼀⽅都不得擅⾃终⽌信托关系,除⾮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或双⽅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可以看出信托与委托代理现在已经都成为了我国⾦融业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段已经成为了我们社会⽣活当中的⼀部分,⽽因为他们都会涉及到财产处理的问题,所以在进⾏信托与委托代理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