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矿产
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5.15
•【文号】地发[1996]113号
•【施行日期】1996.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买卖合同
正文
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
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199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邹家华副总理明确指示,要抓好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为此,地矿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发[1992]243号)。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在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中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很多经验,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整顿。
为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抓好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做好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运销矿产品的全面整顿工作。
二、矿产品运销整顿的重点内容是“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
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矿区出入口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三、对各类矿山企业、矿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运销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坚决取缔非法经营。
对违法运销矿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两部门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为巩固整顿成果,维护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于9月底前将矿产品运销整顿及其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分别报地质矿产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国发[1995]33号(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