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种类竞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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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种类竞合怎么处理
浅论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种类竞合
属地,保护和普遍管辖权的适⽤竞合通常出现在涉外刑事犯罪嫌疑⼈处于我国(⼤陆)控制下⽽未被引渡之时。

其并⾮只是法律适⽤的问题,亦关系到国际关系上⼀系列问题,值得关注和分析。

劫持航空器是这类问题的典型,虽然发⽣概率⼩,仍有研究价值。

法律程序上,由于涉外因素,属地和保护与嫌疑⼈国以及机组、乘客和飞机所属等相关各国的相同原则重合,从⽽引发冲突,尤其保护管辖权在⽆我国国民涉案的情况下⽆法适⽤,造成⼀定意义上的管辖权适⽤的说服⼒不⾜。

⽽适⽤基于公约的普遍管辖权,特别是各⽅都是缔约国时,具有较强约束⼒和减少国际法律争议的优点。

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司法程序与外国的区别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可判死刑。

虽然实践中可想⽽知外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对⼤多数废⽌死刑的国家,这仍是majorconcern,dealbreaker。

⽽不论最终判决如何,中国的监狱制度和条件亦是很难调和的争议,相关国家将会受到罪犯亲属和⼈权组织等各⽅的压⼒,并对我国产⽣影响。

因此从综合⾓度看,这⼀问题更牵涉到我国是否与相关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以及条约具体内容,进⽽关系到两国关系,外交⼿段,国家利益,国际形势等⽅⾯。

由此可见,这⼀情况处理关系复杂,牵涉众多,需要具体事实灵活处理,并⾮法律研究所能解决。

同时在司法考试层⾯,鉴于这是⼀场⽆知者考更⽆知者,法学⼤流氓与⼩流氓的殊死搏⽃,需要⼼狠⼿⿊,⼀条道⾛到⿊的精神,因此此类研究应不予考量。

综上所述,研究的结果是说了等于⽩说,约等于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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