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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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5.22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5.2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立法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电打鱼”修改为“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电力捕鱼”
;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中“并按其月标准工资20%以内的数额,处以1至6个月的罚款”的规定
;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渔政检查人员有500元以下的处罚权”的
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