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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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条件 1、南北法律不统一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每个封建领主在 自己的领地内握有一切权力。法国南北法律极 不统一。 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自己的 习惯法也在适用; 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一般习惯法和各省 的地方习惯)
2、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开始传入法国。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的研究 中心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 1779—1861年)
——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 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他创 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ltnisses)是1849年在《现代 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来的。
萨维尼生平介绍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提出了著名 的三原则( 又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 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 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 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 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 益。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第二编
萨维尼于1861年10月25日于柏林去世。在萨 维尼的葬礼上国王威廉一世致悼词,全部王子 参加葬礼。
著作: 《财产法》 1803年 《现代立法和法学职业》 1814年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1831年 《现代罗马法体系》 8卷 1840- 1849 《法学札记》 1850年 《债权法》 1853年 《历史法学派杂志》 1815年到1850年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 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 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 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 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不足之处: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 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 强的。 比如:英格兰习惯法规则: 长子 继承 不动产(人法有域外效力) 不动产 归长子继承(物法无域外效力)
观点: 1、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 有的“法则”分为三类: 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2、“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 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 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 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 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 及物的。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 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 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 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他也承认“物法”从物,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 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人法”从人,其效力只 及于境内境外自己的属民。不过,他极力主张 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之前) 法则区别说时代( 13~18世纪) 近代国际私法( 19~20世纪上半叶) 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至今)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 (13世纪以前)
罗马法时代 种族法时代(属人法时期) 属地法时代
一、罗马法时代——“万民法”
“万民法”(jus gentium)
3、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 规则,如: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适用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等。
(三)影响和评价 先进之处: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 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 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
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 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 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 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 方面。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 法。
(三)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 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 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 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 的发展。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 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 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1.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 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 国。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 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
2.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资 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荷兰面临着其周 围的封建国家的干涉; 3.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 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 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 示。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 年) —— 1314年出生于意大利安科纳省的萨索菲那多
(Sassoferrato)小镇,十三四岁时开始学习法律, 1334年在波伦纳(Bologna)大学获博士学位。 此后,他在驿第(Todi)和彼萨(Pisa)做过政府顾问, 1339年他成为彼萨大学教授。1343年,他迁居贝鲁吉 亚(Perugia)。从这一年起到去世,他一直从事教学和 研究活动。他是罗马法后期注释学派的奠基者。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 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 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 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 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 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 际私法的发展。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条件
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
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 则。在契约关系中: 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 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
达让特莱的主张:属地主义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 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 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 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 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 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 地法。
( 1779—1861年)
萨维尼出生于古老的 lothringischen 家族,萨 维尼这个名字来源于萨维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这一地名。 萨维尼13岁时父母双亡。 1795 就读于马尔堡大学,主修法学。
此后,萨维尼又先后在耶拿大学(Jena)、莱比 锡大学(Leipzig)、格丁根大学(Gö ttingen) 就读过,1800年转而回到马尔堡大学学习,同 年开始在那里被授予博士学位并被聘为编外讲 师,讲授刑法和潘德克登法学(pandekten)。 1803年萨维尼发表了著名的《财产法》。 1808年在兰茨胡特被正式聘为教授,教授罗马 民法。 1810年萨维尼到新成立的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第三,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学说自身包含 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那就是它一方面 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 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 自己管辖范围内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 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
法则区别说的整体影响 ——意、法、荷法则区别说对同时期各 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第三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
本章重点 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 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史 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和发展
“冲突法王国是一片迷茫的沼泽地,充 满毗毗作声的泥潭,并居住着一批博学 但古怪的教授,他们以不可思议和费解 的术语对神秘的事物进行理论探讨。普 通的法院或律师一旦陷入或卷入其中, 将完全不能自拔。” ——美国学者William L. Prosser, 51 Michigan Law Review 959(1953)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 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于域内的 一切人。 不动产即使是外国人所有,仍依法国法。 关于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支配法国人, 即使他们居住于外国亦同。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一、德国学派 二、意大利学派 三、英国学派 四、美国学派
一、德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19世纪以前,德国学者多受“法则区别说”的 影响,将法规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1848 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次革命虽然 失败了,但此后德国的工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德国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也增强了,对外经济、 人员的交流也日益加强,这就推动了国际私法 的发展。当时德国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国际私法 学者,主要有谢夫纳、萨维尼和巴尔等人。
三、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
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 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 国。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13—18世纪)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 法国法则区别说(16世纪) 荷兰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17世 纪)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背景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 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条件; 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准备; 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 现实条件。
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观点: 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 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 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 natural seat) 所在地的法律。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
(三)影响和评价 第一,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 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 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 定的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 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土的权益,不利于资本 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二,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 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 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 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 学的基础。后来,美国学者斯托雷继承了荷兰 的礼让说,而英国学者戴赛则接受了他们的主 权观念而抛弃了“礼让”说,并发展成为保护 既得权的思想。
所有受法律和习惯治理的民族部分的适
用它们自己的法律(市民法),部分的 适用人类共同的法律(万民法)。 ———盖尤斯《法学阶梯》
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不过,万民法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 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 “除了我们的市民法外,所有其他的市民法是 怎样的粗制滥造和几乎达到可笑的程度,是难 以想象的。” ——西塞罗《演说论》第1卷第44章
二、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 陆各民族迁徒频繁。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混子曰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混子曰
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 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 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 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 “极端属人法时代”。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年) ——巴黎高等法院律师,生活在法国的南方, 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达让特莱(Bertrand D’ Argentré )(1519— 1590年)法国北部布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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