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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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3.3.5条
3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 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 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 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3.8.1条
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 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 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3.4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5
5.1.2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
c)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
员工宿舍;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 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6.1.1条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 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6.1.5条
6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B50016-2014
第8.3.2条
8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
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
其他注意事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总则》(GB/T 12801-2008
第 5.8.1.2条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
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 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 结束后立即拆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
防火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3.3.2条,
注1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 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岀 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
二条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 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 小于0.5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
九条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
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

12
j)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5.1.2条
16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
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5.2.2条
17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 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 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案手续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9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 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 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
于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
于0.3m;
7.5条
24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 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 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 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 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 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 全。
通则》GA1131-2014第5.1.
1条
18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 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 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 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6.4

序号
检查内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7.2条
22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
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7.3条
23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
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
和操作间隔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 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 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 的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 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 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e)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
(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 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等;
g)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 电有无违章;
h)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 志;
i)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 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 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 情况;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 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 登记,并交岀携带的火种。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
六条
1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
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
杂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
二条
14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 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 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 安全标志
1、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 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 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防火卷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第6.5.3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Hale Waihona Puke 记录检查结果GB14102的规定。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
小于1m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6.8

20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 统以及排烟口。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GA1131-2014)第
6.9条
21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 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
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 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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