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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鲁工商消字[2009]28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鲁工商消字〔2009〕280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0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遵照本办法,对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由许可机关核准后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离并按规定保持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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