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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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适用本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完整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矿报告。

(2)矿长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或涉险人数、完成的应急措施、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2、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
(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害者或班组长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记录,报告和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经过、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

重伤事故安检部门要及时报告矿长。

(2)机电、运输、顶板、瓦斯超限等生产中断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或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

(3)重伤事故应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

三、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煤矿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能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工作。

3、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由生产副矿长或安全检查员准备好下列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4)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作业规程。

(6)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7)瓦斯检查记录。

(8)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9)事故的简单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及事故抢救、控制
情况。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

(1)一般事故隐患和个人违章行为,由班组长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受伤人员及所在班组长调查。

(3)重伤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及班组相关人员调查。

(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及班组相关人员调查。

对事故主的调查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记录。

(5)开展事故调查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意见。

四、事故处理。

1、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

重、特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做好现场写实并绘制示意图,属于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和突水事故,不论危及人数多少,均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

事故发生后,仍可能危及其他人的,要及时中止相关作业,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全部人员。

2、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制定的安全处罚制度,追究共责任者的责任。

(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

(2)其他各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重伤事故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时,要对已制订的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及进纠正,结合事故教训,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预防、避免事故的措施。

4、安全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

5、未按本制度规定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未能落实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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