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修改叙述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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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件背景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宝。

婚后
初期,张某与李某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张某向法
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1. 离婚与否:张某主张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均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张小宝。

3. 财产分割: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较多,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原法律文书
(一)原告张某诉状
1.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与被告李某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
决离婚。

2. 原告张某请求: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
产依法分割。

(二)被告李某答辩状
1.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
诉讼请求。

2. 被告李某请求: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
产依法分割。

四、法律文书修改意见
(一)关于离婚与否
1.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原告张某诉状,将“婚后与被告李某感情破裂,夫妻关系
名存实亡”修改为“婚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被告李某答辩状,将“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修改为“不同意离婚,但愿意尝试挽救婚姻”。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
1.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原告张某诉状,将“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原告抚养”修改为“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双方共同抚养,原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

2.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被告李某答辩状,将“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被告抚养”修改为“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

(三)关于财产分割
1.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原告张某诉状,将“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修改为“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割”。

2. 修改原法律文书中的被告李某答辩状,将“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修改为“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割”。

五、修改后的法律文书
(一)原告张某诉状
1.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 原告张某请求: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双方共同抚养,原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割。

(二)被告李某答辩状
1.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愿意尝试挽救婚姻。

2. 被告李某请求:未成年子女张小宝由双方共同抚养,被告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婚后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割。

六、总结
通过修改原法律文书,使案件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同时,修改后的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关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材料,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原法律文书内容
原法律文书如下:
```
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建筑材料款人民币4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
三、修改理由及修改内容
原法律文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1. 事实认定不够详尽:原法律文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具体争议并未详细描述,导致判决依据不足。

2. 证据不足:原法律文书未明确提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也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3. 法律适用错误:原法律文书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合理。

4. 判决书格式不规范:原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如日期、印章等要素缺失。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对原法律文书的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文书
```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一、事实和证据
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建筑材
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材料,共计人民币
400万元。

被告已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尚欠人民币300万元。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原件;2.建筑材料供应清单;3.付款凭证;4.催款函等。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供应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故未支付剩余款项。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建筑材料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建筑材料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判决书一式三份,原告、被告、本院各执一份。

```
四、总结
通过对原法律文书的修改,本案的判决书更加严谨、合理,既保证了法律的正确适用,又体现了司法公正。

修改后的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得到了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判决依据。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3月,张某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大树,李某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小树。

2020年7月,张某家大树因生长过快,
树干倾斜,导致李某家小树被压断,李某家房屋后部受损。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
1. 判令原告张某赔偿被告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判令原告张某赔偿被告李某树木损失费用人民币1万元;
3. 判令原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 原告张某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大树,被告李某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小树。

2. 2020年7月,张某家大树因生长过快,树干倾斜,导致李某家小树被压断,李某家房屋后部受损。

3.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大树因生长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家小树被压断,李某家房屋后部受损,张某作为大树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某家大树存在安全隐患,李某家小树被压断,李某家房屋后部受损,张某作为大树的所有人,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及树木损失费用人民币1万元。

四、修改建议
1. 在事实部分,应详细描述张某家大树生长情况、李某家小树受损情况以及双方协商过程。

2. 在理由部分,应进一步阐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论证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在赔偿数额部分,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以及李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 在文书格式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应规范,使用“民事诉状”等字样;
(2)正文部分应分为事实、理由、诉讼请求等部分,层次分明;
(3)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注明法律名称及具体条款;
(4)文书结尾应注明起诉人、代理人等基本信息。

五、修改后的文书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树木损失费用人民币1万元;
3. 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3月,原告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小树,被告在自家房屋后种植了一棵大树。

2. 2020年7月,被告家大树因生长过快,树干倾斜,导致原告家小树被压断,原告家房屋后部受损。

3.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家大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家小树被压断,原告家房屋后部受损,被告作为大树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家大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家小树被压断,原告家房屋后部受损,被告作为大树的所有人,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3.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被告家大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家小树被压断,原告家房屋后部受损,被告作为大树的所有人,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及树木损失费用人民币1万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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