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集团担保管理办法(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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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诚集团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担保事项。
第三条担保种类及含义。
(一)担保分为两种。
一种是指公司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等形式,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公司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另一种是指以出具银行保函(以下统称保函)的形式,向业主提供书面承诺文件。
(二) 保函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质量及其他保函等.
(三)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
第二章担保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不为任何个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根据被担保人的不同,公司只为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其他企业可以互相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单方面的提供担保行为。
第七条公司担保(保函除外)实施年度预算管理,预算明确规定年度担保额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明确的权限和程序提请批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所有担保必须采用逐笔担保模式,不得采用最高额担保。
第十条公司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担保行为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20%的比例收取担保费用,除此之外免收担保费用。
第十一条担保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库财务部,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公司方能为其提供担保:
(一) 原则上被担保人近三年内均实现盈利;
(二)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80%,其他财务指标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三)如要求提供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且有保障;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且权属清晰的财产.
第十四条出具银行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三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出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财务状况所揭示的企业担保能力,单项担保不应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被担保单位的净资产;对于因出具保函而承担的担保业务,不在此范畴。
第十六条在公司年度担保预算范畴内,向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须提请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超预算指标,须提请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保函应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审慎规避担保风险,合理出具。
银行保函的出具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会通报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担保实施程序(保函除外)
第二十条担保实施过程中(适用于其他企业),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担保之前,财务部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充分了解被单位单位的借款用途,审慎开展风险评估;对于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新项目的,应审慎评估其投资项目风险,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和期限;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分下被担保单位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占用是否合理、内部管理手否充分;必须关注被单位采用质押、抵押、信用及其为其他单位担保等方式取得金融授信额度的情况.向公司决策主体提供书面建议和担保费用收取建议(单独提供担保)。
(二) 具体经办担保手续。
(三)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被担保人的担保台帐以及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单位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方请求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请求报告及有关资料。
报告应包括被担保人名称、企业性质、担保事项、担保种类、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此前担保说明、本次担保说明等内容,有关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被担保单位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 被担保单位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三)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文本等资料。
(四)被担保单位用作反担保的资产、权利的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文本等文件。
(五) 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以上资料每次担保均需提供。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该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进行表决给出是否提供担保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都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单位订立书面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单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想被担保单位追偿等内容;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由被单位单位出具书面的反担保函(附件1),约定反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权利实现等内容。
反担保函与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后,形成了或有负债;公司对担保责任尚未消除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等规定要求反映的报告和文件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公司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公司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保函履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各种保函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保函业务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办理保函申请书(附件2)、项目情况介绍等.项目情况介绍的内容包括业主提供中的项目简介和财务方面的要求、相关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保函业务办理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函申请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书面可行性建议,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 具体经办保函手续.
(三)办理保函业务之后,及时做好保函台帐管理。
(四)办理与保函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公司保函经总经理审议批准后,由总经理同一签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反担保函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贵公司为我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担保合同》,担保金额为(币种)(大写),期限为,为此,我方特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一、我方承但由贵公司履行担保事项下义务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及其利息、手续费、担保费、违约金及我方应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二、我方保证对贵公司剔出的索偿要求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同时授权贵公司无需征得我方同意即从贵公司欠我方款项中扣回贵公司担保事项下发生的所有款项,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我方索偿(或我方愿意以(资产名称)作为抵押物,以保证贵公司的权益),我方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三、我方保证,下述任何任何情况的出现,不影响我方在上述第
一、二条下做出的承诺:
1、不论贵公司担保的事项履行期提前或延期;
2、由于任何纠纷导致债权人索赔;
3、我方组织机构变更、及关闭、撤销、破产等;
4、其他影响付款或项目进行的事件发生。
四、本反担保函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
五、本反担保函保证期间为:自贵公司开始履行
担保事项下的义务之日起年。
六、本发担保函自签字之日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我方在担保事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失效。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保函申请单
申请单位: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