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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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思考 1 2 邹再进罗光华1 2 〔1 XX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历史文化旅游学院〕2 XX师X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开展迅猛,成效显著,但旅游法制建立相对滞后,特别是旅游立法进程缓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XX、协调与可持续开展。

我们从概括我国旅游立法现状着手在分析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根底上提出了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建议【关键词】:旅游业法制建立立法一、我国旅游立法现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 年的开展,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内涵不断充实,构造不断优化,地位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的奉献日趋显著。

与之相适应,促进和规X旅游产业运行的旅游立法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

一方面,一些早期出台的旅游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方法?等)得到充实和调整; 、、另一方面,一些适应旅游业开展形势变化的新法规不断出台,如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方法(试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方法??旅游开展规划管理方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方法?等;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出台了“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和各地“加快旅游业开展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7 个省(区、市)和主要旅游城市出台了综合性的旅游管理条例。

应该说,旅游业在中国开展的30 年,
也是我国旅游立法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的30 年,旅游立法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开展和可持续开展、规X我国旅游业的运行、保障旅游经营秩序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我国从“亚洲旅游资源大国〞迈向“世界旅游强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驾护航的功能。

二、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经过30 年的开展,我国旅游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相比,我国的旅游立法还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旅游业高速开展和我国旅游业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完毕过渡期之后的全面开放竞争的环境下,我国的旅游立法还存在着众多的不适应。

首先,从旅游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上来看,由于缺乏国家综合性法律的约束和引导,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法规内容不一,调整X围不广,从而影响了旅游法规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发挥。

其次,从根底层面上看,目前旅游的一些根本问题还存在争议,这些制约了旅游法规体系的完善。

例如什么是旅游?旅游过程中产生哪些类型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具体构成要素是什么?这些构成要素与一般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何不同?旅游法是从什么视角来对待这类问题的?对这些重要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

再次,从法律内容上来看,“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平安、法〞“旅游景区平安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也使旅游业开展中的许多问题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从而导致在宏观上,旅游行业管理的X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微观上,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不到
位,助长了诸如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
劣产品,擅自减少效劳工程,改变旅游行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 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一系列不规X行为。

这些既影响了中国旅游业的国际形象,也降低了我国旅游业的竞争力。

最后,从法律的质量上看,现有的旅游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标准和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

国务院公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颁行的部门规章是目前的旅游立法的主要形式,但是,有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存在着一定的僭越部门职权,甚至是通过立法为本部门创设利益的现象,规章的质量也因此大打折扣。

另外,地方旅游立法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也容易产生较多考虑本地方利益的弊端,不利于统一旅游大市场的建立,同时会对统一的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带来障碍,甚至会引发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中央立法的权威性。

正因为旅游规X性法律文件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进展制定,所以无法形成体系齐全、层次清楚、构造严谨、内部协调的旅游法律体系。

从而导致了在旅游业运行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法律规X缺位, 纠纷解决缺乏依据;旅游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内容滞后;旅游法律规X不成体系,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构成了我国旅游业进一步开展的障碍。

三、加快我国旅游立法的几点建议第一,明确旅游根本法律原那么。

旅游根本法律原那么是指能够表达旅游法根本精神的对旅游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原那么。

旅游法根本原那么是打破成文法局限、弥补旅游法规之缺乏的重要工具,是对旅游法律进展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在旅游法规存在法律空白或者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
下,能够把根本原那么作为直接规X加以适用,灵活地贯彻于司法审判领域,有助于弥补旅游法律规X的缺乏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目前,我国旅游立法中存在着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旅游根本法律原那么的缺位。

根据目前我国旅游业开展的历史阶段, 可以考虑将局部旅游业政策性原那么参加到旅游立法中去。

如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干预适度、行业自律的旅游管理原那么;公平、平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原那么;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开展原那么等。

第二,要对国家开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的经营活动规X、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有关原那么、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职权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做出规定。

对目前出台的旅游相关法规中未做调整的新型旅游法律关系进展规定,如旅游电子商务、分时度假、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区点管理及旅游资产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纳入旅游立法的X畴。

第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旅游业作为效劳性行业,是我国目前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优势产业之一。

按照?效劳贸易总协定?中通行的贸易规那么,我国需要在市场准入、透明度、国民待遇等根本要求的根底上增加原来未做出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修改、废除与之冲突的法规、规章等规X性法律文件。

从调整内容来看,需要增加对旅游投资法律环境、外国旅游投资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限制、入境旅游者旅游权益的保护、出入境旅游经营者合作关系的法律化、国内外旅游经营者效劳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旅游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调
整内容做出进一步规定。

第四,在我国地域广阔、旅游者众多、执法资源有限的国情下,完全依靠旅游执法机关实现市场秩序的规X 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是相当困难的,甚至说是不可能实现的。

只有让旅游者依据旅游契约来主X自己的权利,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是推动我国旅游业开展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旅游经营者风险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经营层次的根本方法。

因此,出台调整旅游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X性法律文件特别是?合同法?中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进展规定是当前的迫切要求。

同时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旅游纠纷实例, 对旅游合同中特有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进展规定,如旅游经营者的组织义务、确保旅游者平安
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旅游中购物的协力义务,旅游者的替代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协力义务等;对旅游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双方变更权、解除权;违约后的责任X围、损害赔偿、旅游假期无益度过的赔偿限度等也要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五,旅游业的进一步开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根本法才能予以保证。

因而必须加快?中国旅游法?出台的进程,以做到既准确界定旅游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各旅游市场主体的行为准那么,又明确各行为主体的权利、责任X围,特别是要通过旅游根本法的立法,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X围,做到既树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旅游业开展管理中的权威性,又要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那么, 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树立依法行政和责任行政的观念,做到不越权,不怠权。

【参考文献】:[1]王从烈.中国旅游立法的模式与思路.XX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2]X国全.日本旅游法规体系的特征及其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启示.法治研究,2008,11. [3]X补宏,伍卓深.构建和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体系的假设干探讨.XX商学院学报,2008,06. [4]王小润.中国旅游立法必须寻求新思路.光明日报,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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