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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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独立安全疏散设施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共交通站点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合作,共同参与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分工与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疏散设施的分类,确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对市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协调,落实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工作的政策、标准和法规,负责市
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疏散设施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明确其职责分工,负责县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人员培训。
第十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使用安全疏散设施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活动,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四条市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疏散设施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认定和评级。
第十五条县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
第十六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七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在发现安全疏散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后果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吊销安全许可证,并移交给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操作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与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