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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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甲方:莆田市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本物业名称:信辉·一品苑
乙方所购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
甲乙双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乙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海丰中街519号信辉·一品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便于甲方对该区域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特达成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二章甲方的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二、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高低压配电室、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三、本物业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四、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六、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七、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八、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九、管理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

十、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一、负责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十二、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就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甲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三、对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约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十四、房屋装修、装饰管理。

十五、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装修、维修。

3.乙方有权对辖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4.乙方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乙方或使用人进入本辖区内,应配合管理人员的指挥。

6.在辖区内,如发现有各种违章建筑、违规装修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现象或不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制止。

7.乙方或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8.乙方或使用人无理由拒绝、甲方正常的管理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甲方组织实施。

6.向乙方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乙方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说明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乙方协商,经乙方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不承担乙方及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义务。

第四章管理服务质量
十八、房屋外观较整洁,无乱涂乱画、乱搭乱建。

十九、设备运行良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二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时、管理规范。

二十一、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水池定期清洗。

二十二、草坪、绿篱、造型树长势良好,无杂草。

二十三、交通畅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二十四、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重要部位定时巡查。

二十五、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养护。

二十六、针对以上服务,每年征询一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到业主/使用人的基本满意。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七、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以下内容:
(1)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费用不包括在内,需从专项维修资金内开支)
(2)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包括服装、专项培训、保险等相关费用)。

(3)绿化管理费。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花卉、草木等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治虫、更新养护,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等所需费用)
(4)清洁卫生费。

(包括物业辖区内外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公共排污管网等公共部位定期消杀以及经常性保洁等所需费用)
(5)治安、消防、小区公共部位安全防范等专项费用支出。

(6)办公费。

(包括管理单位购置办公用品、机电、保洁使用损耗品及办公电话费支出等费用)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包含计算机、通讯设备等折旧费)
(8)法定税费。

(主要指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
(9)合理利润。

二十八、按照物业管理各项服务项目及服务深度标准,向乙方(使用人)收取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1)住宅房屋标准: 1.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办公房屋标准: 1.5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车位费(自购车位/车库)
(1)、汽车 20元/月/部
(2)、摩托车 10元/月/部
(3)、电动车 10元/月/部(电动车含充电)
3.电梯运行费(每月按实计算分摊);
4.公共水、电公摊(每月按实计算分摊);
5.直饮水使用费(每月按实际使用户数计算分摊)
6.管理服务费标准及其它费用的调整,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二十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3%交纳滞纳金。

三十、甲方对乙方(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物业服务,采用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三十一、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部位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测算后经乙方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三十二、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具备入伙交楼条件后,从入伙通知书安排交楼之日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交费用。

三十三、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闭路电视费、
房租等代收费服务(代收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损耗由乙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十四、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公司负责收取,并交相关行政部门保管。

三十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三十六、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三十七、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三十八、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九、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本协议与《临时管理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四十一、本协议在执行期间,甲方在维修养护时因个别住户不予配合,有权直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管理单位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由甲方/使用人分摊费用。

四十二、乙方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四十三、乙方如需进行房屋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与《临时管理约定》,否则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进行处理。

四十四、乙方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关系,应告知使用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临时管理约定》,否则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四十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对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四十六、因合同内容、违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可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提请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提交当地法院依法裁决。

四十七、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十八、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莆田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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