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本⾝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审慎管理⼈)的判断标准。
通常以⾏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判断义务⼈是否履⾏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评价:
⼀、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特别标准
对于未成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特别标准。
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童具有诱惑⼒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最⾼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使未成年⼈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童损害。
三、善良管理⼈的标准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于侵权⾏为法上的⼀般⼈的注意标准,⾏为⼈是否尽到该项注意义务,与其有⽆尽此注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向来⽤于事务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
四、⼀般标准
⼀般标准可分为两个⽅⾯:
1、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般的被保护⼈,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
例如:对于进⼊商场并不想购物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承担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2、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般保护事项,例如对进⼊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具遭受盗贼侵害的危险,负有⼀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