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工操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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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工操作规程
一、监测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要求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设备要求
1、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
用、维修,必
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
2、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井下分站必须配备备用电源)
2.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小时。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7、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
三、管理制度及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机构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
3、凡出现系统故障及报警,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安全监控人员必须每天打印安全监测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5、管理、维护和值班等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6、安全监控人员应每3个月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7、安全监控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⑶检修记录;
⑷巡检记录;
⑸传感器调校记录
⑹安全监控日报;
⑺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⑻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⑻;
⑼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8、调度室负责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
(二) 安装
1、采掘、巷修区队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前1天,通防科通知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除连接井下分站电源及断电控制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外,井下其它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
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因供电系统发生变更或更换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拆除或改线电源线及控制线时,使用单位提前1天通知通防科,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有关单位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防科、矿调度室等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安全监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7、井下监控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验收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新鲜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
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专用机房,监控终端另设调度室。
9、安全装置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其中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要送集团公司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
(三)使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
1、保证与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连接的通畅,各种通讯和数据接口的稳定,数据定义完整准确,保证数据上传的实时性。
2、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和终端计算机需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
3、做好监测分站、测点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删、移)详细记录,并及时修改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文件)内容,
4、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井下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5、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
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应以牌板形式悬挂在调度室、通风工区值班室、通防科监测值班室。
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有权下达指令,立即停电撤人。
(见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处置预案)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
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7、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
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风筒另一侧。
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1.0%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8、安全监测工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
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9、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10、监控分站、各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隔爆电源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1、凡新进或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12、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
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
四、安全监控设备报废
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工作,使监控系统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有效减少监控系统的故障率,合理利用安全监控设备,特制定安全监控设备报废制度。
1、报废原则
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复费用超过
设备原值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⑶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⑷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⑹经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鉴定应淘汰的设备。
2、报废物品的处理
⑴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备件及元器件等,折旧入帐,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⑵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