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房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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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房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本《幼儿园房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内所有建筑物,包括幼儿园教学楼、宿舍楼、食堂、游戏场所等。
第三条幼儿园房屋安全防护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防护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房屋安全防护
第六条幼儿园房屋建筑安全要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入住房屋前,幼儿园要对所租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认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幼儿园要制定房屋使用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房屋内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幼儿园房屋建设、改造或维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要制定安全疏散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疏散路线。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安全档案中。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结构和材料的检查;
(二)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检查;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
(四)房屋周边环境的检查;
(五)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检查。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保证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幼儿园园长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房屋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房屋安全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在幼儿园房屋安全防护中应积极参与,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给予警告、停职、调离岗位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幼儿园园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幼儿园校董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幼儿园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