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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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

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堂内外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通风较好,无苍蝇、蚊虫,生、熟食品分别存放,食品器具及时清洗、消毒,严防食品中毒事件。

第七条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在源头上有效防止疫灾、疫情的发生。

第八条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
查。

第九条应建立卫生防疫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当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防疫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辙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撒销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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