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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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

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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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MODEL TEXT《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意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

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实名举报制度

实名举报制度

***支行实名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我支行的业务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反从业道德及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维护支行行业形象,促进支行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举报人要如实地反映被举报人在涉及我支行业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支行要及时、深入的调查,掌握详实确凿的各种材料,保证客观公正的调查问题。

(二)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行规、各类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罚有关责任人,并根据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理。

(三)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

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岗位人员按照举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分级负责调查,及时处置。

(四)依靠社会,方便客户的原则。

设立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创造方便客户举报的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在举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保密守信。

对提供重要线索、主要证据的举报人,举报物件坚决给于保密,涉及泄密或其他不利举报人行为的我支行将给于重处,保障举报人的正当权利。

二、受理举报的工作程序(一)受理举报的主体和形式,内勤主任为我支行举报的受理主体。

举报人可向内勤主任举报。

社会公众及单位均可对涉及本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及工作纪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均可以电话、信函、来访及委托他人转达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要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的重要证据和主要线索,并承担法律责任,对诬告者要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我支行对各种形式的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外埠协查件,要认真做好记录。

并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处置。

(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由我支行受理主体负责。

(三)调查,经初步核查,举报问题属实,涉及我支行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逐级分项处理,不能处理的向上级部门汇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结果反馈,对举报的问题,做出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主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司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实名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实名举报人予以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实名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二)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三)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二)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信息;(三)举报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相关线索。

三、举报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公司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查阅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监察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在举报属实并处理完毕后及时发放。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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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最新-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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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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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实名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收到的实名举报要详细登记,并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承办,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了解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二)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并抄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报经本机关领导审阅后,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四)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收到的实名举报,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详细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本级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法治下实名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法治下实名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一) 没有 专 门保 护 实名举 报人 的 法律
目前 , 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法律。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 于《 宪法》 、 《 刑法》 、 《 刑事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4一 O l
作者简介 : 何 名祥 , 男, 中共 盘县 党校教 师。研 究方 向: 法学。
党的十八大后 , 各种各样的举报信息不断进入公众视野 , 一些实名举报更是引起了全社会 的高度关注。中 央纪委常委 、 秘书长、 新闻发言人崔少鹏曾明确表示, 纪委提倡实名举报 , 凡是实名举报的, 优先办理 , 及时回
复 。不久前 , “ 中国青 年报社会调查 中心 ” 通过 题客 调查 网 , 对8 2 0 2人 进行 的一项题 为 “ 如 果得 知腐 败信 息 , 你 会选 择实名举报 吗” 的在线 即时调查 显示 , 对 于 中纪委 提倡 并优 先办 理实 名举 报 的表态 , 5 8 . 4 % 的受 访者 明确


我 国实 名举报 人保 护 制度 的现状
“ 中 国青 年 报社会 调查 中心 ” 的调查 显示 , 在评 价 目前 对 实 名举 报 人 的保 护 现 状 时 , 仅2 1 . 6 % 的 人 给予 正 面评 价 , 4 7 . 6 % 的人 给予 负面 评价 , 2 4 . 9 %的人 表示 “ 一般 ” , 5 . 9 % 的人 表示 “ 不好 说 ”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对 实 名举 报人 的保 护力 度不 够 是 我 国现 行 实 名 举 报 制 度 的重 要 现 实 。 目前 , 我 国举 报 人 的保 护 规 定 主要 有
的 国家工作 人 员提 出控 告 的权 利 , 追究侵 犯公 民人 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 利 的人 的法 律 责 任 。 ” 此外 , 纪

扬州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

扬州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

扬州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质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X员、X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受理范围。

对X员、X组织违反X章和其他X内法规,违反X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X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件件反馈,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30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报线索的受理第三章举报线索的管理第四章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第五章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第六章举报答复第七章举报人保护第八章举报奖励第九章举报失实的澄清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医院人员实名举报制度范本

医院人员实名举报制度范本

医院人员实名举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医院内部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现象,向医院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医院应当为实名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二、举报范围第五条实名举报范围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隐患;(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涉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五)其他损害医院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第六条实名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书面形式,邮寄或者直接送到医院指定的部门;(二)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医院指定的电子邮箱;(三)其他医院认可的方式。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二)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三)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举报处理第八条医院应当对实名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第十条医院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医院制定。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对实名举报人进行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和举报要求也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举报咨询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信访举报的渠道更加畅通。

然而,目前在实名信访举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人担心举报后的个人信息泄露或遭到报复;有些人则担心举报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无法获得反馈。

为了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和利益,提升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必要的。

什么是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指举报人和受理部门之间达成的一种互相承诺的制度,它要求双方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过程中互相尊重、信任和保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和处理,以实现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的内容举报人的承诺1.提供准确、详实、完整的举报材料,不故意提出虚假陈述或造谣传谣;2.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主动积极配合受理部门对举报的调查和核实工作;4.举报问题得到解决后,接受受理部门的回访和考核。

受理部门的承诺1.严格保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举报人信息的泄露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2.保证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因举报事项而遭受打击报复等不良影响;3.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处理;4.对已处理完毕的举报事项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告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和考核。

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的优势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办法是一种双向的承诺制度,既要求举报人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准确的举报材料,也要求受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进而推动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序进行。

它可以带来以下优势:1.提高举报工作的质量。

举报人提供准确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及时回复、核实举报信息,可以确保处理出更加准确、公正的处理结果。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

第六条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

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八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二)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三)举报材料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四)举报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负法律责任吗

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负法律责任吗

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负法律责任吗
在现实⽣活中很多⼈会对国家⾏政机关⼯作⼈员的违法犯罪⾏为进⾏举报,⽽举报违法犯罪⾏为的,是要有事实依据,不能虚构事故进⾏举报,如果举报⼈存在诬告陷害情形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负法律责任吗
1、实名举报⽽事实与举报的情况不符的,如果举报⼈存在诬告陷害情形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情节严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

⼆、实名举报事实不符负法律责任吗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四⼗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前两款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实名举报⽽事实与举报的情况不符的,如果举报⼈存在诬告陷害情形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201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实名举报需要什么条件

实名举报需要什么条件

实名举报需要什么条件
如果我们发现某⼀个⼈或者是当官的,出现了⼀些对于国家和⼈民造成利益损失的事情的话,就可以举报,有的是属于匿名举报有的是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满⾜什么条件才⾏?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名举报需要什么条件
《⼈民检察院举报⼯作规定》第五章关于实名举报的答复的有关规定:
第四⼗四条 使⽤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

第四⼗五条 对采⽤⾛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接待举报⼈之⽇起⼗五⽇内答复。

第四⼗六条 各级⼈民检察院举报中⼼负责实名举报答复⼯作。

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头、书⾯或者其他适当的⽅式进⾏。

⼝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及答复内容、举报⼈对答复的意见等。

书⾯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有⼈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办理的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要实名举报的话,所需要满⾜的条件就是要填写⾃⼰的真实姓名,或者是⾃⼰的单位名称进⾏举报的,到时候对于⾃⼰举报的⼈,是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实名举报信打人范文

实名举报信打人范文

实名举报信,实名检举信,实名控告信,三项有区别吗?反映法官贪污
首先,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跟自己有关的一般是控告,跟自己无关的一般是检举(举报)。

其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
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
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
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主管机关。


最后,请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

匿名举报信举报犯毒怎么写
匿名举报信举报犯毒,通常有被举报人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地址、举报标题、举报内容、事
实和证据等。

为使举报得到有效处理和配合破案,不建议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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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一)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二)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三)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四)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七)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涉露。

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涉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 号)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纪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境)外公民、同胞或侨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或者作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XX〕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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