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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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

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

心)举报。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

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处理。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派员参与接谈。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

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一)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二)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三)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四)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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