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厂房建设消防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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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中间仓库设置案例
某医药公司欲建一座多层丙类厂房,占地面积为1.035 万平方米,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厂房内设有丙 类2项中间仓库。厂房和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 超过厂房一个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而建筑的总占 地面积是否可以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规范第3.3.10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 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当厂房内设置用于储存 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中间仓库时,该中间仓库 与所属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厂房火灾危 险性对应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中间仓 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还应符合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 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 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 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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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6 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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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三章 厂房(仓库)
3.7 屋面板、屋顶承重构件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 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16
难燃烧体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第三章 厂房(仓库) 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4/11/5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
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
系统规范(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 第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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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第三章 厂房(仓库)
3.9 轻质复合材料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 燃材料;
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 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 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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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3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墙
4
其他相关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5
章节划分(共12章)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
2.00
0.50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2.00
1.50
1.00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 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 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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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8 构件的耐火极限-梁、柱
规范第3.2.3~3.2.9条是对表3.2.1相应构件耐火极限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调整。故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钢结 构厂房的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可按相应规定同时 调整。
8
第一章 总 则
1. 3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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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5 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 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 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 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 措施: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丁、戊类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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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2000
4000
3000
1500
- -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丙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丁 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1000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戊 三级
6
第一章 总 则
1. 1 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
7
第一章 总 则
1. 2 适用范围
工业建筑
厂房(甲、乙、丙、丁、戊) 仓库(甲、乙、丙、丁、戊)
仓房、库房用建筑
居住建筑(住宅、宿舍)
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展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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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规范(二)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制定)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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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4 防火墙
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 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甲、乙类厂房; 甲、乙、丙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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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 1 厂房火灾危险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 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 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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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2. 1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 楼梯间的出入口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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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疏散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1.00
1.00
0.50
0.25
3.3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0.75
0.50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3.00
2.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3N.0J0IN FIRE RE2S.E50ARCH INST2I.T00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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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 1 厂房火灾危险性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 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 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 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
5000
3000

公安部天津四级消防研究所1TIANJIN FI1R50E0 RESEA-RCH INST-ITUTE
- -
24
第三章 厂房(仓库)
3.11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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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12 中间仓库
规范第3.2.4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考虑丁、戊类厂房或库 房的火灾危险性小,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时, 建筑内部的主要承重构件梁、柱的耐火要求可降低,即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梁、柱能受到甲、乙、 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 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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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2 仓库火灾危险性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 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 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 的类别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 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 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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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仓库)
3.10 厂房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生产 厂房的 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
厂房
厂房
厂房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 4000
3000


二级 者外,宜采用单层
3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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