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全省开展质量管理整顿煤炭市场秩序专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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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全省开展质量管理整顿煤炭市场秩
序专项行动实施联合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全省开展质量管理整顿煤炭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联合督查的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整顿煤炭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56号)精神,省煤炭局近期将会同省工商、质监、环保和公安等部门对各市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组织:由省煤炭、工商、质监、环保和省公安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进行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查工作时间安排,原则每市督查时间不少于2天。
为加强这次督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本次专项行动督查协调组,设在省煤炭局经济运行处,具体负责本次督查活动协调、指导和总结工作。
具体督查分组如下:
1、第一组由省质监局带队,重点督查潍坊、烟台、青岛、威海等市。
2、第二组由省工商局带队,重点督查济南、东营、滨州、德州、聊城等市。
3、第三组由省煤炭局带队,重点督查泰安、淄博、莱芜、菏泽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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