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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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投资的子公司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
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配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六条子公司可以按照不超过1人1辆的编制,为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元以内的轿车,作为公务用车。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购置超过标准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的标准情况下,可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
第七条子公司采用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子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配用公务用车的负责人不得享受交通补贴,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子公司后,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子公司每年编制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见附件1)和公务车管理统计表(见附件2),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同时,报送公司备案。
第九条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一条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正常使用,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按照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人公务用车不得向所投资公司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不得向所投资公司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通信管理
第十三条通信费用主要是指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十四条负责人通信费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负责人不享受通信补贴。
第十五条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子公司后,子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六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负责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约、合理、必需的原则开支业务招待费用。
第十七条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子公司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统一结算、据实报销。
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负责人不得参加所投资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十九条负责人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司、子公司,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负责人不得向所投资公司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一条差旅费用主要是指负责人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
负责人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差旅费用按照子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不得向所投资公司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境)外考察费用主要是指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的食宿和公杂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活动,制定国(境)外考察计划。
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
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不得报销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费用主要是指负责人参加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负责人培训计划应根据经营需要和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参加上级培训、子公司培训、个人相关培训等分类制定,子公司要加强负责人培训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负责人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相关规定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
第三十二条负责人的培训费用不得向所投资公司转嫁,不得报销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编制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
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子公司每年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子公司负责人上年职务消费实际消费额度、经营计划和经营实
际,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负责人当年职务消费水平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子公司要以年度经营计划和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分项编制职务消费预算,合理确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应当结合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方法。
预算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公司备案。
备案文件由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子公司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子公司负责人人数、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基本数据,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的总体预算以及上年度公务用车具体执行情况(见附件3)。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和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八条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经履行子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明确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管理部门,报送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经营实际,制定子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出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每年在子公司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五条负责人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职务消费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负责人,公司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法律法规和党纪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 50%, 75%, 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四十八条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子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上级和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应将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报送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