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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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农牧业生产者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关爱健康;
(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严格执法;
(四)依靠科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
(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制;
(七)安全生产奖惩责任制。

第七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三)转岗、离岗后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从业人员;
(五)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事故案例分析;
(五)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第十四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措施和时限。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发生单位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农牧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
农牧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农牧业生产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牧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农牧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具体负责。

第七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到人。

第八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
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
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运行状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
患排查。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二)生产作业场所;
(三)人员操作行为;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
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彻
底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
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

第二十七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更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章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
农牧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业生产项目、农牧业生产设
施和农牧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
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农牧业安全生产。

第四条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农牧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农牧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检查、督促农牧业生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和事故处理;
(四)农牧业生产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操作农牧业生产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与设施
第八条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农牧业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安全生产投入包括:
(一)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投入;
(二)安全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投入;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投入。

第十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
(一)农牧业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二)农牧业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设施;
(三)农牧业生产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四)农牧业生产场所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农牧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农牧业生产设备安全操作知识;
(四)农牧业生产场所安全防护知识;
(五)农牧业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知识。

第十三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农牧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农牧业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农牧业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四)农牧业生产场所安全防护情况;
(五)农牧业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牧业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
(三)应急救援程序;
(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五)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

第二十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农牧业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伤亡人数及受伤人员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初步分析;
(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牧业生产单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农牧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牧业生产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农牧业生产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牧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本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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