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企业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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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 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 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 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定时间的特别规定
(5)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 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 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 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 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 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 定。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收益免征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P166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减免 税规定P166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
7.2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
7.2.1 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P169-170 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的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企业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收入确定时间的特别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 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1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7.1.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 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
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 营的所得的减免规定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1.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企业 所得税率分为:
1.一般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164
3.优惠税率为15%,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 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 额抵免。
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 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 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 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国债利 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第7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知识目标:
1.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所得 来源地的确定、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的相关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特别纳税调整、 资产的税务处理的 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税会计差异、 计税基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债 务法。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1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 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但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标准。
(2)自201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 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 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 优惠期限从2019年度起计算。
7.1.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的减免税规定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 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所得过渡期的特别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 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 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 的企业,2019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2019年按22%税率执行, 2019年按24%税率执行,2019年按25%税率 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9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7.2.2 收入的相关规定
1.企业的收入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收入。
(1)收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 的豁免等。
(2)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收入额。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的价值。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 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
7.1.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 得来源地的确定
1.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 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1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 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 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 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 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这些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
7.2.3 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 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 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 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定时间的特别规定
(5)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 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 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 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 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 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 定。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收益免征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P166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减免 税规定P166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
7.2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
7.2.1 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P169-170 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的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企业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收入确定时间的特别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 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1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7.1.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 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
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 营的所得的减免规定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1.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企业 所得税率分为:
1.一般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164
3.优惠税率为15%,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 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 额抵免。
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 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 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 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国债利 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第7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知识目标:
1.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所得 来源地的确定、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的相关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特别纳税调整、 资产的税务处理的 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所得税会计差异、 计税基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债 务法。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1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 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但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标准。
(2)自201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 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 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 优惠期限从2019年度起计算。
7.1.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的减免税规定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 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所得过渡期的特别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 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 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 的企业,2019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2019年按22%税率执行, 2019年按24%税率执行,2019年按25%税率 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9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7.2.2 收入的相关规定
1.企业的收入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收入。
(1)收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 的豁免等。
(2)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收入额。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的价值。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 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
7.1.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 得来源地的确定
1.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 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1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 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 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 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 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这些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
7.2.3 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 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