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关于《2019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时,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辽财非[2009]788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9〕78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依法获得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等,并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稽查和日常监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管理,规范镇、村出票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2011]49号)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以下简称基金票据)是指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三条基金票据是向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基金票据的领取、使用,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2章 票据的领取、使用、回收及发放第四条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实行随缴费即出票制度。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合理测算本辖区参保人数后,派专人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领取票据并存专库加以保管,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取登记表。
第五条每张基金票据均有唯一编码,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派的专人负责建立票据使用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票据领取起止号、领取日期、使用起止号、使用日期、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
第六条使用时由专人发放至具体出票经办人员,同时在票据台帐中进行登记,待出票结束后出票人员将剩余票据返还专人进行管理。
出票人员对票据的数据准确性负责,专人对基金票据的总份数、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负责。
第七条基金票据实行手工填制。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基金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基金票据;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对填制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条坚持验旧领新,上次已领票据的回收与本次票据的发放同步。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本次领取新票据的同时应交回已使用票据和作废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经办工作人员出票结束后,及时将收据联发放到参保缴费人员手中。
用人单位申报“4050”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4050”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须知为方便用人单位申报“4050”等人员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事宜,力争一次办理成功,请用人单位在申报补贴前,认真阅读,按须知要求,正确填写各种表格,准备各种审批材料。
一、申报补贴前,需提供的审批材料(一)第一次申报补贴需提供的审批材料1、招用“4050”等人员三项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各一式三份)2、《缴纳社会保险确认单》(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的,不需提供此单)3、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1、2、5、9、页),新失业证(复印1、4、7、9页)4、身份证复印件5、《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复印件(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的,不需提供此表)7、《社会保险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通知单》(附名单)复印件[报一年补贴提供一年缴费单据。
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的,不需提供《社会保险专用收款票据》,只提供《社会保险费通知单》(附名单)复印件]8、领取补贴第一个月、最后一个月、期间任一个月的财务凭证,所有月份全部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9、劳动合同原件10、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享受补贴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班时间。
11、夫妻双失业的要提供户口(复印件)、另一方的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1、2、5、9页)12、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13、服务型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二)、第二次申报补贴需提供的审批材料(带上次申报过的“4050”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1、招用“4050”等人员三项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各一式三份)2、上次领取的审批表、花名册3、《缴纳社会保险确认单》(在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的,不需提供此单)4、《社会保险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通知单》(附名单)复印件[报一年补贴提供一年缴费单据。
【推荐下载】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推荐下载】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四川省政府为了当地的财政收入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管以社会各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就经过深刻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并且要求各个机关都必须遵守办法的规定对票据进行管理。
一起来学习这个实施办法的内容吧。
一、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 维护国家财经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 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计划、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落实专门人员, 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设立财政票据专用库房或者专柜, 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蚀, 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 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种类、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x]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2x]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x]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2x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2x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2x]1号和财库[202x]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

附件3.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制表:云南省非税局票据处 日期:2017年10月27日序号票据名称规格纸张单位备 注开联套本/箱1一、云南省罚没票据2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手工)40425100无碳纸本3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机开)11〃342000套/箱无碳纸套4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无碳)40425100无碳纸本5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机开)11〃342000套/箱无碳纸套6云南省罚没收入定额收据481100100胶版纸本面额:1、2、5、10、20 、50、100、200元7二、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8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机开)12〃352000套/箱无碳纸套9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机开)12"352000套/箱无碳纸套10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机开)12"332000套/箱无碳纸套11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开)12〃342000套/箱无碳纸套12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641100100胶版纸本面额:1、2、5、10、20 、50、100、200元13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古维费)(手工)321100100胶版纸本丽江专用14云南省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古维费)(机开)10〃2.15000套/箱胶版纸套丽江专用15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古维费)(机开电子票)12〃2110000套/箱无碳纸套丽江专用16高等级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机开)12"3120000套/箱胶版纸套玉溪、红河地方投资高速 公路专用。
17三、医疗票据18云南省门诊收费收据(机开)11"435000套/箱无碳纸套19云南省门诊收费收据(手工)1635050打字纸本20云南省住院收费收据(机开)11"235000套/箱无碳纸套21云南省住院收费收据(手工)32425100打字纸本22四、其他票据第1页,共2页云南省财政票据名称及规格明细表制表:云南省非税局票据处 日期:2017年10月27日序号票据名称规格纸张单位备 注开联套本/箱23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40350100胶版纸本24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40425100打字纸本25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手工)48350100打字纸本26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手工)40425100打字纸本27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机开)12〃342000套/箱无碳纸套28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40350100打字纸本29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碳)40350100无碳纸本30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开)11 "332000套/箱无碳纸套31云南省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收据(业主)48450100打字纸本32云南省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单位)48450100打字纸本第2页,共2页。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和参保人员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应当向社会提供劳动力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包括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支付、个人按照工资收入支付和其他方式。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框架内适当调整。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制,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包括以下单位或者组织:(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单位应当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自行创业或者自行就业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合法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社会保险费发票或者其他凭证,保证社会保险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质量和效益,减少漏税、少缴税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履行申报手续;(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三)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应当按核定的数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核实、核对并妥善保管社会保险费票据或者其他凭证,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质量和效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新票据填写样本

400元
收款人(章)
票据
No SX11 09167501 不填 不填 不填 缴费金额 200或300、400、500、…元 300或200、400、500、…元
500元
收款人(章)高XX
无补缴样本 票据中只填1人
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
2012年 缴费单位(人)名称 缴费单位(人)信息 缴 费 所 属 时 期 缴 费 张三 XX镇(办事处)XX村(社区) 2012年 类 别 X 月 X 日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No
个人缴费
金额合计(大写): 备注: 收款单位(章)经办中心的财务章
金额合计(大写): 备注: 收款单位(章)经办中心的财务章
肆佰元整
小写¥
财务主管(章)
票据中填2人及以上(个人缴费不一样)
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
2012年 缴费单位(人)名称 缴费单位(人)信息 缴 费 所 属 时 期 缴 费 X 月 X 日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No 张三、李四、… XX镇(办事处)XX村(社区) 2012年 类 别
张三个人缴费 李四个人缴费
金额合计(大写): 备注: 收款单位(章)经办中心的财务章
伍佰元整
小写¥
财务主管(章)
票据
No SX11 09167501 不填 不填 不填 缴费金额 200(或300、400、500、…)元
200(或300、400、500、…)元
收款人(章)高XX
票据
No SX11 09167501 不填 不填 不填 缴费金额
贰佰元整
小写¥
财务主管(章)
票据中填2人及以上(个人缴费金额一样)
残疾人养老保险应该怎么交

残疾人养老保险应该怎么交残疾人养老保险怎么交1、市民可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残疾证通过社区向街道残联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填写《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资助申请审批表》,交由当地残联签署审查意见。
2、残联及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参保的人员类别、人数和贷款手续办理情况,计算出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总量,编制《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3、将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及贷款费用,随同参保人员《申请表》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
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协助重度残疾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4、往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贷款资金和残联移交的《花名册》、资助资金后,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
养老保险交哪个档次最划算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交60%档次是最划算,往往只看基础养老金的相对比较。
如果按照60%档次缴费一年,每月可以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养老金;100%档次缴费,却只能领取1%的社平工资。
很多人就觉得缴纳60%档次更划算。
实际上,最好还是跟自己比。
相应的社会平均工资是不断增长的,尽管40%的缴费档次差距只相差0.2%的社平工资,但是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回本时间是越来越短的。
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才可以领钱社保交满15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领取退休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计算方法和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
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
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e131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69.png)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0年十一月二日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