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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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8、94条规定: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付 5、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6、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减少。”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 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其他补救措施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 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 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
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 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 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 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 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 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 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实 际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 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 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 担方式。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
(1)继续履行已根本不可能或者法律规定不 能履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法律后 果。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 全面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力后盾,是保障 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当事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构
成违约,则应当推定对方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
约责任,除非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
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表明其
没有过错并应被免除违约责任。
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第 二,政府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存在 有损害结果发生 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免责事由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 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 一般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
实际违约
1、不履行 :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和法律上 的不能履行。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包括拒为给付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
2、履行不当 (1)迟延履行 (2)瑕疵履行 (3)加害给付 (4)
部分履行 (5)履行地点、方式不当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补救措施 (五)支付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后果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 过高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 请求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 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 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是其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 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因 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责任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以 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7)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仅以财产损失为限, 且适用可预见规则以限定赔偿范围。
(8)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自己行为负责”决定 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 合同相对 性规则决定了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违约承担违 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4)诉讼时效不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因身体受伤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 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2年;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 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2)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主 张负举证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 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 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3)违反义务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 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 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因此,侵权行为 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 件,违约责任难以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 害得到补偿。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 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
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 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 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协助、保护、通知、 保密、忠实等义务。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1)合理预见规则
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
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
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
(2)减轻损害规则
减轻损害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 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 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违约方此时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 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第二,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第三,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
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
现在以下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 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 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 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的不同。
(5)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 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 任不以实 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任意 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 免除。
(6)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以 其他多种责任方式为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为主, 在适用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 算方法。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人们根据违 约行为的不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特定的违约行为形态总是与特定的补救方法和 违约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
预
明示毁约
期
违
违
约
默示毁约
约
形
态
实
不履行
际
违
约
履行不当
预期违约
也称先期违约或者提前违约,它是指合同依法 成立后,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 、消极义务,事 先并不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过错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产生的基本理由 在于:“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 至订立契约时,已由一般关系进入某种特别结合关系, 彼此间之信赖随之俱增,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强化之必 要”。
此项理论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 出。
(三)支付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或法律 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主要以约定而发生 2.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 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
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 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 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制裁性为辅。 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