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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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02/06/202x08:26:08】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省政府网站)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x年3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 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及时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新农合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新农合工作规范开展。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机构,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的;
(二)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
(三)违反规定变更新农合补偿比例的;
(四)未按照规定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五)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六)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或者拨付资金的;
(二)拖延发放或者扣留参合农民新农合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审核职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八)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九)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挪用、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一)违反规定造成参合农民档案信息错误,影响参合农民报销的;
(十二)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未核实参合农民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入院或者出院标准收治患者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转诊,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
(八)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增加参合农民费用的;
(九)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十)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一)伪造、更改、损坏、丢失参合农民住院病历等档案资料的;
(十二)骗取或者授意、指使、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三)超科目、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参与新农合报销的;
(十四)违反规定提高药品价格和诊疗费用参与新农合报销的;
(十五)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新农合定点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九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一)为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新农合证件,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二)伪造医学文书、证明、票据等,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犯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授意、指使或者串通他人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二条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交待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事实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情况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形的。
违法违纪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对发生严重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新农合制度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新农合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202x年12月20日颁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x〕9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医疗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x年4月1日印发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共)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铜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新农合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称参合人员)。
第三条在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为农村“低保户中
一、二类对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资助参合费的;
(三)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列支工作经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职责,达不到筹资标准的;
(六)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的;
(七)其他违反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在新农合基金补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办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有意拖延补偿款兑付时间,向参合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索取好处的;
(三)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人员合伙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五)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在新农合医疗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三)出具新农合有关虚假证明的;
(四)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五)不按病情收治病人,小病大治的;
(六)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及挂床住院、少收费多报销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八)重复收费或无医疗服务行为收费的;
(九)推诿病人、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十)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接诊医生在病历记录中不详细记录受伤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
(十二)不能提供住院病人病历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同时取消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补偿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买的;
(五)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政策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六)其它违犯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坏
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
第十条本办法由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
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
或与患者联弓合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
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给予纠正、蓄意隐瞒,
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
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整改报告(模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整改报告
202x年9月,按照我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展开了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新农合住院病人管理。
1、严格审核参合农民身份,坚决杜绝伪造病历现象出现。
所有参合居民在我院均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结算方式,住院处对入院病人严格身份核对,患者需出示参合证件及有效身份证明。
参合病人入院后,一律实行医护双审核制度,同时农合办定期对在院病人进行身份审查认定。
医务科定期对病历进行检查,杜绝挂床伪造病历的现象出现。
农合办每年对全院医护人员讲解新农合有关政策及所涉及法律法规,杜绝串通农民伪造病人档案的现象,一旦发现严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严格依法执业。
无超范围执业行为,严格按照威海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的诊疗项目为参合农民服务。
3、杜绝违规收费。
没有发现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或私立项目收费等行为。
4、努力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结合历次新农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有关经验,反馈临床科室,禁止开具大处方、滥用抗生素,无指征用药,过度检查,乱开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等。
同时将以上
情况列入科室考核,做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5、严格出入院指征。
把握患者出入院标准,能在门诊治疗的,不得收住入院。
杜绝轻症入院的现象发生,未发现诱导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行为。
6、严格执行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和诊疗目录。
信息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药物及治疗项目对照,避免将目录外用药或治疗项目调换成能报销的药品或项目,不得让病人到门诊缴费购买自费项目药品。
7、切实做好医患沟通。
将有效、及时的医患沟通作为医疗诊疗操作中的重要内容。
禁止夸大病情,诱导农民过度医疗。
自查中,未发现通过减免费用或提供免费食宿诱导参合农民住院以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个别月份目录外费用超过15%,自费项目未签订知情同意书的问题,针对此现象一方面将有关情况通报科室,责成涉及科室整改;一方面将新农合药品诊疗目录共享在内网,让科室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同时将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在病历管理系统中明确标记。
此外,不断加强对临床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从患者利益出发,合理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
如需使用时,应严格执行目录外用药告知制度。
凡是新农合目录外诊疗项目均应与患者签订《目录外药品知情同意书》并存放于病历中。
另有个别科室所涉及医师未将辅助检查缘由在病程记录中加以说明,检查结果也未记录。
为确保广大参保农民的利益,保证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我院
一定在今后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加以整改,并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进一步强化管理工作,做到质量好、服务好、医德好,最终使群众满意、领导放心。
第五篇:山东省地税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山东省地税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强化领导责任,严肃纪律,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本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有失职失察责任的,也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违纪违法案件,是指地税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逮捕判刑的案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预防、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
度建设,把违纪违法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预防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制规定的职责。
主要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执纪办案工作的指导,做到重要信件亲自批示,重点人员亲自接访,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市局、县(市区)局主动查办的案件,不对主要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后,市局和省局各单位必须在当日内向省局主要领导干部及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填写《重要案件线索(事项)呈报表》网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案发市局和省局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向省局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组(监察室)汇报案情和措施,报送书面检查材料,检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后,市局主要领导干部要主动到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九条
省局机关和市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党组(党委)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发单位的情况汇报,分析责任,研究处理意见,并认真查找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省局机关和市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省、市局都要进行通报,并结合案件开展专题警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