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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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
为严格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江西旅游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严格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江西旅游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项目开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开发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宏观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侧重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支持,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

主要用于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旅游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游客服务及管理设施建设项目、旅游安全交通与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等。

(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

主要用于旅游景区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编制等。

第二条项目开发补助费的报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旅游局汇总本区项目后,一般在每年6月集中申报完毕。

县级旅游局和旅游景区(点)不得直接申报。

二、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联合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报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推荐意见》。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批准的项目开发补助费的批复文件,省级旅游部门向设区市旅游局和项目单位下达批复(各级旅游局分别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补助资金由省旅游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六、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项目开发补助费的申报文件和材料
一、设区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开发补助费申请函一式两份,并注明项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同时递交电子文本或发送电子邮件。

二、《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申请报告书》一式四份。

三、项目其他辅助资料一式两份:包括(1)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设区市旅游局对所报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地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的审查意见书、(4)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书、(5)其他相关性资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计旅游接待规模、旅游收入和利润总额、投资回收期等预期经济效益。

2、项目对地区自然环境、人文历史遗产保护和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3、项目投资总预算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应成立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监管小组,确定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上述人员名单各设区市在申报项目时须一并报送。

二、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使用补助费的各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和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上报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经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查后上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

三、项目完工后三个月之内,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补助费财务决算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逐级上报至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经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查并上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

四、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本区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补助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按批复和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有无套取和挪用资金的情况。

(二)结合项目的成本费用、旅游收入、接待人次、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指标,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

五、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对重点开发项目及补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和财务审计,实地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核定补助项目总额的20%。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已经核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或者将已完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重新申报,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如属严重违规违纪的项目,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

六、为便于监督项目按期完工,项目补助费总额的10%将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条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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