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law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1、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主体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2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
2.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1.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1.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1.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2.2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3.3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
3.3.1国际 商务 条约 国际(商务 国际 商务)条约 (1)定义 ) (2)国际条约的种类 ) 3) (3)国际条约的效力 3.3.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 (1)定义 )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 3.3.3国内法 国内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法系 法系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3日本 3.2.3日本 1890《日本旧商法》 1890《日本旧商法》:仿德国商法 1899《日本商法典》 折衷, 1899《日本商法典》: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3.2.4英国和美国 3.2.4英国和美国 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 Law) 英: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 Law) (Equity Law)之分 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由商事习惯和 判例组合而成。 判例组合而成。
3.1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 萌芽: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 惯法 丧失了国际性: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蓬勃发展: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1法国 3.2.1法国 1673路易十四 商事条例》 路易十四《 1673路易十四《商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807拿破伦一世 法国商法典》 拿破伦一世《 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 1807拿破伦一世《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 业裁判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3.2.2德国 3.2.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商法法典》旧商法:商行为法 1897年 商法典》 商人法, 同一商行为, 1897年《商法典》: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2、德国 1897年《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 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 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 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 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 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 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 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 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 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 保险、时效。
4、英国
自19世纪以来,英国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商 事制定法,从而构成的英国的商法体系。英国的 商事制定法,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 据及保险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是以1948年公司法 为基础,逐步修订补充而来现行破产法是由1914 年《破产法》、1976年《无力偿债法》及其他判 例和法规构成。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业惯例,现行 票据法包括1882年《汇票法》、1957年《支票 法》、1970年《金融法》、1971年《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和相关判例和法规构成。英国最有影响 的保险法是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是资 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对世界 各国保险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3、日本 1890年公布“旧商法典”。新商法典于1899年获得 议会通过 。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1899年法典修订而 成的,共四编947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商 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和 代理商;第二编公司,内容包括:总则、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罚则;第 三编商行为,内容包括:总则、买卖、交换计算、 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输业、 运输营业、寄托和保险;第四编海商,内容包括: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船员、运输、海损、海难救 助、保险和船舶债权人。
国际商法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公约是以“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作为是否为根本违反
16.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缔约能力):中国法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规定: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7合同的形式:英美法基本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此外还有记录合同和准合同.大陆法国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合同等必须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中国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和其他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14现代英美法的对价制度:简式合同需要对价支持.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蜡封的合同和简式合同.前一种合同由于具备严格的合同形式,不要求对价支持;后一种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非签字蜡封的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有对价支持,才有约束力.
15.法国法的约因:是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记事而且直接的目的.《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5.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 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 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 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 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 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 分较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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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 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3.Equity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或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
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①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前者一般称为国籍标准,后者则称为营业地标准。
②国际商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国外的物。
此处的物,既包括货物等有形物体,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权。
③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例如某国两方当事人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该旅游点是在外国。
一般说来,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扩大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基础上开拓了许多新的领域,例如国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服务贸易等等。
这些交易已远远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有人将其称为国际商事交易,并把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或国际商法。
很明显,现在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广泛得多,内容越来越丰富。
国际商法(译)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法律结构系统化,归类化,逻辑化,代表国有,德国,日本,中国也是大陆法系。
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是由两部分组成:普通法系和衡平法系。
结合案例由陪审团决定为基础。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s a legislation to adjus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de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It is divided into two legal systems,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In a country which uses civil law, the legal system is based upon legal principles and codes usually rooted from the laws and legal system of the Roman Empire. Any updates to the legal code must be made through legislation or other lengthy processes. France, Germany, and China are modern examples of countries who use civil law.On the other hand, a country which uses common law has a legal system based primarily upon past judicial opinions. The body of precedent is called "common law" and it binds future decisions. In cases where the parties disagree on what the law is, a common law court looks to past precedential decisions of relevant courts. If a similar dispute has been resolved in the past, the court is bound to follow the reasoning used in the prior decision (this principle is known as stare decisis). If, however,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current dispute is fundamentally distinct from all previous cases (called a "matter of first impression"), judges have the authority and duty to make law by creating precedent. Thereafter, the new decision becomes precedent, and will bind future courts. Because it was developed in England, modern examples of countries which use common law are typically former English colonies such as Australia, India,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Our teacher has cited a interesting example, which can also reveal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If an American and a Chinese committed the same crime, and there are neither precedent or codes about such case in the two countries. Then, the American would become the precedent of such case, and judges have the authority and duty to punish him. But the Chinese would be released because there is no code to obey.国际商法最主要的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地发展变化,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
近年来,国际商事关系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方向发展,这使得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由于各国民商法的差异阻碍了国际商业的发展,必须确立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于是,产生了国际商法。
这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加人国际商事公约或接受国际惯例上的态度将更为积极,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2)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
在国际商法的初创时期,其借鉴的成果和基础更多地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
但国际商法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
因此,国际商法必将打破作为各国比较商法存在的现状,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3)国际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现有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商事领域有限,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需要有法律规则的调整,这就迫切需要制定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全面的国际商法。
(4)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开始由中古时期以单纯赢利为目的向现代商法营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标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盈利是商业的唯一目的,然而,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成。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一、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二、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定义(What i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s the body of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activities carried out outside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states. In particular, it regulates the business transactions of private persons internationally,and the intermantional relationship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调整国家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的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事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Legally, treaties are binding agree-ment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conventions are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s between states sponsored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Nations.The following are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CISG, Hague Rules, WTO’s DSU, etc.1、优点: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通过并入或转化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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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Persons
• However, the inclusion of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varies from time to time. In the early twenties century it was clear that states solely and exclusively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embraced a wide range of participants performing on the international scene. • The personalit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stat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2)How is treaty law received? Reception rules found in treaties depend on 2 factors --- the nature of the treaty a self-executing treaty: a treaty containing a term that says it is directly effective upon ratification a non-self-executing treaty: a treaty that requires states parties to enact enabling legislation before it becomes effectively domestically Definition of constitutional treaty and executive agreement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 Common and Difference • Both are commitments that impose binding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are directly effective domestically • For executive agreements,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must be adopted to obtain domestic effect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 Case analysis Facts: Question: 1.was the California alien land law valid? The plaintiff relies on the Charter Articles 1,55 and 56 with the provisions that the member nations 2.Is U.N Charter a self-executing or nonself-executing treaty?
Section F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Persons
• What will be discussed is to whom international law applies, or in other words, 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Legal personality(法律人格) The capacity of possessing rights and duties is termed by law as having and maintaining “legal personality”. And those entities with such capacity are recognized in law as “legal persons”(法人).
International Persons
2. How to determine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Persons
It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as a consequence,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maintain such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
Section c Soபைடு நூலகம்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1. Main Contents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Article 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provides 2. Basic concepts and focuses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Custom
International Persons
(2) Qualifications required for a state to be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Permanent population A defined territory Government Independence or sovereignty
Section E International Persons
• Main Contents: Basic concepts and foc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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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sonalit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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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s: definition of states, kinds of states,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of a stat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recognition of a state is different from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Estrada Doctrine,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wo kinds---IGOs and NGOs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 2. The practice in Municipal Court (1) How is customary law received into municipal law? Doctrine of Incorporatio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part of domestic law to the extent it is not inconsistent Doctrine of transformatio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applicable only after it is adopted by legislation, court decision, or local usage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the ratifying state the constitutions assign to one or more states organ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ntering into treatie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negotia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ratified by the Senator ) executive agreement (made solely by the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Persons
1.States (the most important subjects) (1) Definition of states: States are the political entities that have a territory, a population, a government capable of entering in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a government capable of controlling its people and territory.
Section D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ual Practice
• 1. The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presumption: 〔1〕Municipal law are regarded as subservient to international law 〔2〕States are regarded as having a general obligation to bring their municipal law into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norms 〔3〕Municipal laws are mere facts the significant consequences of treating municipal law as a fact --- states are required to prove what the law is ---municipal law will not be interpreted by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an international will not declare such law either void or val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