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把业务转包给他人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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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把业务转包给他⼈存在哪些税务风险【问题】
我公司是⼀个物流运输企业,对外统⼀组织运输业务签订运输合同,但因公司⾃⾝拥有的车辆不⾜,在实际开展运输业务时,把部分业务委托给向其他单位或个⼈,但运费的结算⽀付及运输发票的开具均以我公司的名义进⾏,也就是说我公司对外揽业务再把业务转包出去。
请问这种⽅式有何税务风险?
【解答】
《营业税暂⾏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的营业额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其⽀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发⽣的⾏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付的⾏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付给其他单位或个⼈的运输费⽤应取得该承运企业或者个⼈为贵企业开具的凭证,即⽀付给境内的单位或个⼈,应该取得发票,则可依据上述规定进⾏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企业仍需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