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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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浅谈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摘要: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

妇女权益保护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根据宪法,我国又相继修改或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专门或专章规定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农村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婚姻家庭、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侵害。

笔者以一名乡镇妇联主席的身份,时刻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切实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服务。

一、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和谐社会对人的尊重,理应包括对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尊重;和谐社会的民主法制,理应包括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各项生存发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应包括使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各项合法诉求得到公正满足和正当维护。

同时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也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

例如在农村家庭纠纷案件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通过法律保护自己。

一方面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

一方面是农村妇女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男性,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影响,广大农村妇女即使受了委屈,往往保持沉默,维持婚姻现状。

也有一部分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往往只是默默忍受,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些农村妇女甚至连《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未听说过。

例如,我乡某村妇女王某在经济很大程度依赖其丈夫覃某,覃某外出务工结识了李某并带回家同居,王某也只是默默忍受,继续维持婚姻状况,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其原因:一是为了孩子来维持家庭;二是王某没有独立的经济;三是王某年纪不允许,若离婚再改嫁很难。

久而久之,连村民也把此事看做正常的了。

此外,农村老年妇女受虐待的现象也还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使的人们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有些人开始对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弃而不顾,出现了一些虐待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农村妇女主要以独自生活、分担赡养为主要生活方式,农村妇女生活得好坏,取决于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子女的道德等因素。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1.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
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2.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还有的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但依照村规民约,对出嫁女村不分给承包地,而嫁入村因为没有户口也不分给承包地。

我所在的乡镇就有这样的案例:某村黄姓村民名下有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招来上门女婿李某,黄某及大女儿共有二亩田地,其所在的小组有一片承包出去的土地,因黄某死后,家族就以其女儿嫁出去为由,不再分给其家庭集体经济收入,其部分田地也被其家族成员霸占。

最后该农村妇女通过法律主张权利,维护了自身利益。

3.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国家虽然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观妇女的地位,保护妇女的权益,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诸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目前我国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第一妇女参政权得到了初步实现,但由于社会存在性别歧视,法律法规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规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彻底实现。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为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但在村委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地位(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中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条款中出现的是“应当”,并没有强制性的“必须”规定。

虽然每个村都设有妇代会主任一职,但有许多妇代会主任并不是
村民委员会成员。

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款,全都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即使有关部门不执行,其也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

第二维权机构权责不够明确,造成保护不利。

众所周知,妇女维权工作的机构很多。

除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外,还有人大、妇联、民政、街道等各级行政机构。

妇女维权的硬件机构虽然很多,但其各自的维权权责却不够明确。

除了各级妇联是专门从事妇女维权的职责外,其他部门都是兼顾这项工作。

他们相互之间针对妇女维权的职责分工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遇到问题很可能是要么哪个部门都有权利管,却谁都不管;要么是未明确规定由谁管,而无人管。

这样造成妇女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能会被推诿甚至投诉无门。

此外,有些维权机关对妇女保护的意识不强,保护不利,没有切实尽到保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比如说,夫妻两人发生争执,丈夫动手打了妻子。

公安机关认为这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在接警后往往只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做处理,而对后果不严重的只进行调解了事,不做任何处罚,甚至都不留书面材料。

当夫妻离婚时,妻子想要证明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提出曾报过警,但却苦于拿不出相应的证据。

这样造成了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纵容了对妇女权益的不法侵害。

四、依法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一)是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素质,树立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有很多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她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等原因造成的。

因此,同时要下大力气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组织农村妇女学文化、学法律、学政策,引导教育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市场竞争,提高文化水平,唤起整个农村妇女阶层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当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摒弃社会、家庭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全方位提高维权水平。

(二)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维权意识。

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同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从性别平等的立场出发,注意反映均衡的、多样化的农村妇女形象,关注报道来自农村的妇女的声音,使全社会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消除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三)是完善立法,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加强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
(四)是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

(五)是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

农村妇女的确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同样确实需要关注。

我们应该从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拓宽妇女权益保护的领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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