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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义交通肇事一案
李长义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22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义,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略。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长义及其辩护人贾长兴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长义驾驶京3608解放牌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小井村陶瓷一条街南口向东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徐庆军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被害人徐庆军颅脑损伤。
被害人徐庆军于2019年8月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庆军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李长义为主要责任,徐庆军为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吉幸、谢加银、曾照兰、徐庆香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长义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长义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