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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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粤府函[2012]181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2〕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级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据《修正案》规定,原由省卫生厅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职责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职能调整过渡期。

过渡期内省卫生厅继续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职能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履行。

过渡期内省卫生厅受理的相关项目,其后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三、各市应依据《修正案》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完成职能调整。

省卫生厅许可受理电话:************;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

省安全监管局咨询电话:020-83135490;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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