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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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24
•【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171号
•【施行日期】199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171号1998年12月2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市局制定的《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7]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征收局普遍进行了贯彻,有的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办法,加强了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
但是,也有个别征收局对个体、私营税收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暂行办法》不到位,管理监督乏力,税款流失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困难,认真落实。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批准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从1999年起,对私营企业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
同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扩大建帐面,提高建帐质量,建帐面要达到10%以上。
三、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帐的认定工作。
各征收局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选择规模较大,经营比较稳定的业户,确定为建帐户,并监督指导其建帐。
凡是已被确定为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征收局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严格控制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范围。
对个别确定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和年营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大户,实行两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即由征收局在经过业户自报、典型调查、集体审议的过程后提出意见,于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上报市局审批确定后下达业户执行。
五、市局将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征收局核定及定期定额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