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1999]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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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正文:
----------------------------------------------------------------------------------------------------------------------------------------------------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科工发[1999]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下设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三条根据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主要类别,动态建立专业评审专家库,随机构成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认定的产品进行审查与排序。

综合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若干名科技专家与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审查与排序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五条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具体范围是: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凡申请认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利税率不得低于20%;
(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原则每年认定二次。

第八条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2、有关产品技术成熟程度与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
3、国家专卖、医药、食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4、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对申请人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按时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认定的产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考察、审查与排序,并由综合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根据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颁发《浙
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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